作者jackku1228tw (古董)
看板csmumountain
标题[公告] 山难组规章(96学年度第一次干部会议通过)
时间Sat Sep 22 02:39:35 2007
中山医学大学登山社山难组规章
此规章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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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难组以山社开队申请之审核,山区受难之救援,协助办理社内登
山活动,开设训练课程,提升山社实力,确保登山安全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山难组设组长一人,由社长从具本社向导资格者中遴选资深者认命
之。
第三条 山难组下设组员数名,经由山难组长认命始得为其中成员。
第四条 山难组之组员需具本社向导资格。
第五条 山难组长提出之山难组名单须在学期出交由干部大会认可通过
後升任之。
第三章 向导资格之取得
第六条 山难组长所需资格:
(一)需为本社社员
(二)参加本社举办的长程纵走一次以上,高山隔夜活动
五次以上,带队经验三次以上者。
(三)需担任至少一届之山难组员。
第七条 向导所需资格:
(一)需为本社社员。
(二)参加本社举办的高山隔夜活动三次以上,并经山难组
长考核通过者。
第八条 经组长确认符合以上资格後于干部会议中提名,然後由干部
超过总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通过。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组长之职责:
(一)每学年须举办干部训练课程。
(二)每学期举办向导考核,召开山难组会议至少二
次。
(三)每学期初审核该学期之活动计划。
(四)每次活动前审核该次活动之计画及人员组成。
第十条 山难组员之职责:
(一)出席山难组会议。
(二)协助并审核社上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每学期至少担任一次活动留守。
第十一条 山难组长如有重大过失,将由干部会议中表决与已处分,必要时取
消其山难组长资格,而後由社长重新认命。
第十二条 山难组员如有重大过失,将於山难组会议中表决通过予以处分,必
要时取消其山难组员资格。
第五章 山难组审队权限
第十三条 审队标准由山难组自行订定之,後交由干部会议表决通後方可实
施。
第十四条 所有队伍均须通过出队审核方可出队。
第六章 会议
第十五条 每学期举办至少二次山难组会议,时间为学期开始後一个月内(审
理该学期之活动计划)以及结束前一个月内(检讨学期活动过失),
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不论是否取得山难组资格,社长均须出席山难组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山难组会议时,山难组员之出席人数须达三分之二以上始得开
会。未达有效人数时,由组长宣布流会并择期再开。若第二次仍未
达开会有效人数,则由组长决定该次会议是否为正式会议,若为正
式会议,则会议中所通过之任何决议均属有效。
第十八条 山难组长、组员均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第十九条 山难组员均须出席山难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若连续两次或累计
三次缺席,山难组长有权停止其权利一学期。
第二十条 会议中所提之议案,经表决超过出席之山难组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始
为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产生疑问时,由山难组会议解释之。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干部会议通过後,自公布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之修改,须由山难组於山难组会议中提出,经出席之山难组
员表决通过始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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