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tedice (賭運女神我愛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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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第三者威脅我女朋友
時間Thu Nov 10 17:24:35 2011
※ 引述《popgames (Roger that!!!)》之銘言:
: 女友劈腿的事情就不多說了,我選擇原諒她,
: 但是她跟我說了一件事情,第三者為了不讓她
: 離開,威脅她說如果敢離開他,就要我好看,
: 槍跟人都找好了,也知道我在哪裡上班,導致
: 我女朋友非常害怕,也就任第三者擺佈,我想
: 請問這構成什麼罪行? 我女朋友是說她是跟第
: 三者通電話的時候說這件事的,是否可以調通
: 聯紀錄當作蒐證? 真的很想讓這社會上的渣滓
: 消失!!
一點個人意見,有錯還請指正。
基本上這種事情還是報警處理比較好,有時後自己要私下解決這種事情搞不好會
越弄越糟。
依照原文內容,第三者可能觸犯幾條刑法。
1.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過第三者是在電話中對你女友說要對你不利,況且目前你是否至生危害,是否
能構成此罪仍有疑義。
2.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文未提到,自己假設了兩種情況,希望用不到。
3.第 346 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者有無觸犯上述法條是一回事,能否證明第三者有做這些事情又是一回事。
如果沒弄錯,電話通聯只能調閱對方是否有打電話到你的女友手機,但沒辦法
調閱到當時的對話內容,除非你女友有錄音或者留下威脅簡訊。
一點淺見,希望能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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