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tedice (赌运女神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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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第三者威胁我女朋友
时间Thu Nov 10 17:24:35 2011
※ 引述《popgames (Roger that!!!)》之铭言:
: 女友劈腿的事情就不多说了,我选择原谅她,
: 但是她跟我说了一件事情,第三者为了不让她
: 离开,威胁她说如果敢离开他,就要我好看,
: 枪跟人都找好了,也知道我在哪里上班,导致
: 我女朋友非常害怕,也就任第三者摆布,我想
: 请问这构成什麽罪行? 我女朋友是说她是跟第
: 三者通电话的时候说这件事的,是否可以调通
: 联纪录当作蒐证? 真的很想让这社会上的渣滓
: 消失!!
一点个人意见,有错还请指正。
基本上这种事情还是报警处理比较好,有时後自己要私下解决这种事情搞不好会
越弄越糟。
依照原文内容,第三者可能触犯几条刑法。
1.第 305 条 恐吓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不过第三者是在电话中对你女友说要对你不利,况且目前你是否至生危害,是否
能构成此罪仍有疑义。
2.第 304 条 强制罪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原文未提到,自己假设了两种情况,希望用不到。
3.第 346 条 单纯恐吓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4.第 221 条 强制性交罪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者有无触犯上述法条是一回事,能否证明第三者有做这些事情又是一回事。
如果没弄错,电话通联只能调阅对方是否有打电话到你的女友手机,但没办法
调阅到当时的对话内容,除非你女友有录音或者留下威胁简讯。
一点浅见,希望能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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