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anplanet ( )
看板criminology
標題Re: 故意
時間Sun Mar 7 01:37:18 2004
※ 引述《poltroon (20公分的距離)》之銘言:
: 刑法是以故意跟過失為處罰要件
: 如果今天無過失
: 加害者又不承認自己故意
單從構成要件之審查結構言:這情形不會發生。
因為要探討過失犯,其客觀要件該當面的審查應同故意既遂犯;
只是其於主觀構成要件上,因其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才生過失犯的審查可能。
所以無法證明其故意,而審查過失必定有既遂事實存在,
始能判斷過失犯成立與否。
就過失作為犯而言,法官要證明其有無過失,
是對其當時客觀既遂事實發生之行為人預見可能性及注意義務為基準。
所以基準有存在可能。
相對地對過失不作為犯而言,也是同過失作為犯的基準相同。
而更可能的是,在未審查這項主觀要件前,
客觀要件的行為人可能就因不具保證人地位而不需再審查主觀要件。
就此而言,我以為無故意可能成立過失,無故意也可能不成立過失,
而過失與否必定在前審查階段已排除構成要件故意了!
而不是倒過來問說:無法證明過失,行為人還可以無故意來脫罪。
因為你要探討過失,就是已經對他無故意作過審查而否定故意要素了!
而探討過失,當然就不是行為人要不要承認的問題,
而是刑事證據法的專業來博取法官確信的問題。
另外就故意面而言,也不是行為人單以自白就可證明其有無故意的,
這是很重要的觀念釐清。
: 是不是就可以逃過法官法眼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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