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anplanet ( )
看板criminology
标题Re: 故意
时间Sun Mar 7 01:37:18 2004
※ 引述《poltroon (20公分的距离)》之铭言:
: 刑法是以故意跟过失为处罚要件
: 如果今天无过失
: 加害者又不承认自己故意
单从构成要件之审查结构言:这情形不会发生。
因为要探讨过失犯,其客观要件该当面的审查应同故意既遂犯;
只是其於主观构成要件上,因其不具备构成要件故意,才生过失犯的审查可能。
所以无法证明其故意,而审查过失必定有既遂事实存在,
始能判断过失犯成立与否。
就过失作为犯而言,法官要证明其有无过失,
是对其当时客观既遂事实发生之行为人预见可能性及注意义务为基准。
所以基准有存在可能。
相对地对过失不作为犯而言,也是同过失作为犯的基准相同。
而更可能的是,在未审查这项主观要件前,
客观要件的行为人可能就因不具保证人地位而不需再审查主观要件。
就此而言,我以为无故意可能成立过失,无故意也可能不成立过失,
而过失与否必定在前审查阶段已排除构成要件故意了!
而不是倒过来问说:无法证明过失,行为人还可以无故意来脱罪。
因为你要探讨过失,就是已经对他无故意作过审查而否定故意要素了!
而探讨过失,当然就不是行为人要不要承认的问题,
而是刑事证据法的专业来博取法官确信的问题。
另外就故意面而言,也不是行为人单以自白就可证明其有无故意的,
这是很重要的观念厘清。
: 是不是就可以逃过法官法眼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9
1F:→ seberstian:推~~~ 推 218.163.31.242 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