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ens (Ashes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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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往生者的債務
時間Wed Sep 10 00:58:00 2008
※ 引述《mmtsai (惡靈退散)》之銘言:
: ※ 引述《vickylulu (out)》之銘言:
: : 最近有個親戚自殺了
: : 句我知道他銀行還有一筆卡債沒繳
: : 大約是4萬多
: : 那銀行會繼續催討嗎
: : 或是就直接結案呢?
: 銀行會繼續催繳,因為這是會有紀錄的,不是私人欠債
: 私人欠債只是口頭借款,若是沒有正式的借款欠條可以不用理會--問過法院
: 所以可以去辦理--限定繼承,往生者死亡3個月內辦理
: 為什麼不辦理拋棄繼承,我可以各位說我的經驗
: 拋棄繼承--就是你親戚的配偶,子女和孫子輩,拋棄繼承往生者的財產和債務
: 可是我可以跟你們說辦這個很麻煩,
: 第一你們要先去國稅區辦理往生者的財產明細
: 財產明細除了不動產之外還包含銀行郵局戶頭的錢,所以
: 第二往生者若有郵局銀行戶頭,要影印內頁,全部的銀行郵局都要
: 以往生者死亡前幾天最後一筆的金錢填計,要記載在國稅區的表單
: 第三往生者的子女,配偶,孫子輩,都要去戶政事務所先辦印鑑證明
: 印鑑證明本人要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無法代辦
: 先前我光辦這個就很麻煩,因為我爸有外遇,外面也有生小孩
: 所以光是要通知我爸的外遇和孫子輩去辦理就很麻煩,所以後來我選定限定繼承
: 限定繼承--就是你親戚的配偶,子女和孫子輩,繼承往生者的財產
: 然後以繼承來的財產去還往生者的債務,若是債務多於繼承的財產
: 只要財產還完債務即可,若是還有債務不用償還
: 就是欠錢的人不能叫你親戚的子女等人 用他們子女自己的錢去還你親戚的債務
: 需要辦的手續也是同上拋棄繼承的第一點和第二點
: 第三點的印鑑證明則只要有一個你親戚的子女當代表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就可
: 那個子女可以當代表,然後接下來的流程也只要他跑就可以,不用全部的人一起跑
: 然後拿國稅區的證明,和印鑑證明去法院寫限定繼承的表單,寫完後
: 法院會寄公文給當代表的那個子女,那個子女要去登報
: 將公文全部給報社刊登一天即可(我那時候刊蘋果日報一天1600元)
: 可以請報社將全版2份寄給那個當代表的子女,然後那個子女要將1份報紙寄給法院
: 代表他們有催告請債權人來討錢,然後在往生者死亡6個月後在自己打一份A4的紙張
: 跟法院詳述償還情形,若是沒有人來要債,就直接打無債權人
: 記住一定要去法院跑完整個流程手續才有效喔,否則債權人還是可以追討的
: 目前我所知道的就是這樣,給你參考
: 補充有人問的問題,到底怎樣叫跑完整個流程
: 當法院將公文(要你刊登在報紙上的那份)寄給你的時候對他們來說這個案子就是結束了,
: 也不會有裁決書給你,這個我問過承辦股別的人
: 你後續要作的就是登報然後將報紙寄給法院,
: 然後在往生者死亡6個月的時候將償還情形詳述在一張紙上在寄給法院
: 表示你有做到法院要求你做的事情,表示你沒有偷懶不作
: 這樣就算完結了,記住要寄雙掛號這樣確保法院有收到你寄去的文件
: 至於償還情形你可以寫
: 往生者姓名 有財產xxx元
: 償還 xxxx姓名身分証住址最好都寫上去 多少錢 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償還
: 最好叫那個人簽名蓋章
: 若是還不清楚可以先去法院問,進去法院跟志工說你要來辦理限定繼承的事情
: 志工就會跟你說去幾號櫃檯辦理,那邊的人你就可以問問題--要登記身分證字號
: 他們跟會跟你解答,所以最好想好問題在去問,這樣比較不會漏掉想問的
: ※ 編輯: mmtsai 來自: 140.129.77.155 (09/09 15:43)
: 推 yinson:推一個 實用 ^^b 09/09 15:53
: ※ 編輯: mmtsai 來自: 140.129.77.155 (09/09 15:56)
: 推 crona: 推一個 實用 ^^b 09/09 16:03
: 推 ilxy: 推一個 實用 可以造福很多人~ 09/09 18:47
: 推 pandacute:推實用 09/09 19:13
: 推 aogoco:請版主可以將此篇文M起來 很實用 09/09 19:52
: → sinfinia:拋棄繼承不需要財產表單跟存摺內頁 只有限定繼承才需要 09/09 19:58
: → sinfinia: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09/09 19:59
: → sinfinia:我自己是辦拋棄繼承 通知不到的親戚就寫存證信函 09/09 20:01
: → sinfinia:然後副本給法院 表示通知其他人為繼承人 09/09 20:02
: 推 TAMACAT:我三舅家也是辦拋棄繼承 這樣比較乾脆啦! 09/09 21:06
: 推 annie: 推一個 實用 ^^b 09/09 23:46
這篇搞混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概念
只有限定繼承才有必要出具遺產清冊 此規定於民法1156條
限定繼承只要一人主張 除民法1154條第2項所示情形外 其他繼承人 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所以限定繼承麻煩在列財產清冊 因為如果有民法1163條之情形 該繼承人不能主張限定
繼承利益
拋棄繼承則是繼承權的單純拋棄 無須向法院呈報財產清冊
民法1174條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書面通知義務 於本次修法說明 明確表示其為訓
示規定(簡單的說 要做不做隨便你) 就算在舊法時期 未為該通知義務 拋棄依然生效
只是有可能婊到 因你拋棄而為繼承權之人
不過你其中有一段我看得很抖 聲請限定繼承期間 你是不能還債務人錢的
限定繼承有一公示催告期間 命被繼承人債權人陳報其債權
期滿之後 你才能依民法1159條規定償還債務 當然有優先權的債權不能損及
至於其他普通債權則是依比例計算償還
如果違反前述公示催告期間規定 應依民法1161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真正最簡單 就是拋棄繼承
拋棄時 把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承人本人及其兒子、孫子) 父母 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都一起拋棄即可 。
被繼承人非婚生子女 你管他做啥 沒有依法認領、或是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或是提起確認
親子關係之訴 法律上其均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就是非婚生子女的悲哀
他要來分遺產 你還可以反將一軍 婊他到底 科科
所以怎麼會是限定繼承比較簡單勒?
拋棄繼承只要一個信封袋加全部應繼承人以書面表示的拋棄意思就ok啦
非婚生子女那部分 你真的可以不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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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一個愛妳的理由 給我一個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遠年湮 相思一如陳年紅豆
頑固地回憶屬於妳我的時空 絕不褪去那一身絳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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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5.26
1F:推 is1128:看卡版長智慧 09/10 08:38
2F:推 wkwtb:拋棄繼承~~萬一有沒聯絡到的親友~就等著上電視哭吧 09/10 10:05
3F:→ wkwtb:不是所有的人的親戚都住在附近,甚至有些可能會失去聯絡 09/10 10:06
算了 回在下面可能你不懂 直接電你錯誤的部分
失去聯絡 無法通知該親戚其成為應繼承人事實 其拋棄繼承期間自無從起算
拋棄繼承期間 依各當事人主觀認識之時點分別起算
故知悉在前者 先確定 知悉在後者 後確定 不知者 無從確定 故仍得自其知悉後始主張
知悉後 不去拋棄 還上電視哭哭 那就是他自己要負責的
你忘記通知該繼承人搞不好還要感謝你 因為時點可以無限期推遲
除非有法院通知回證 或是其他人提出該人已受通知之證據
你不為通知 法院仍然需依繼承系統表 調得為繼承人的戶謄出來依法送達
你不通知的結果 是法院負最後的通知責任
看來你是以為不通知 三個月一過 就沒救了吧
再說一次 三個月期間 是依個人知悉繼承事實(下面的A+B要件)時起算
所已被忘記通知的人 當他被通知時 他自有三個月時間考慮是否拋棄繼承
不是前面的人拋棄繼承確定了 他就不能主張拋棄繼承
這些我本文都有講 看清楚後推文好嗎?
4F:→ wkwtb:有的還拉拉雜雜一拖拉股的繼承人,萬一忘記一兩個不是就哭了 09/10 10:07
5F:→ wkwtb:還是花點時間限定繼承好,幫自己積點陰德 09/10 10:08
6F:推 mmtsai:給本篇之人,我所說的拋棄繼承麻煩是指以我的情形而言,我 09/10 13:01
7F:→ mmtsai:爸外遇,我們根本通知不到他們,也不知道住址等,若是他們 09/10 13:02
8F:→ mmtsai:不去弄拋棄繼承,那到時候還是我們麻煩,所以我才辦限定繼 09/10 13:03
9F:→ mmtsai:承,至少可以確保我們這邊婚生子女到時候不會有問題發生 09/10 13:03
10F:推 iamalin:拋棄繼承~辦理時是必須通知所有繼承人~不可能有漏掉~ 09/10 19:15
11F:→ iamalin:除非接到通知不去辦理的~當然要看每人方便去辦理哪種 09/10 19:15
給看不懂法條、立法理由及我本文的人
第一點
拋棄繼承不必通知所有人
現行法的修法理由嗆明了這是訓示規定 故未通知 該拋棄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行為
依然有效 且拋棄繼承人的通知義務僅限於因己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人之人
舉例來說好了
Z為應繼承人 w為其配偶 x為其子 y為其孫 ab為Z父母 cd為Z兄弟姊妹
ef為Z祖父母
w欲主張拋棄繼承 須對同順位之x通知
x若不欲繼承 因同順位之wx均拋棄繼承 故應向次順位之ab通知
ab若均不欲繼承 則應向cd通知
cd不欲繼承 則應向ef通知
若ef亦不願繼承 因無次順序之應繼承人 毋庸為通知
(我國繼承法有限定應繼承人順位 故不可能像外國一樣 忽然跑出一個表表表表
姑媽的財產給你繼承)
所以通知義務是連鎖的 除非得民法1138條所訂各順位之人同意
先順位繼承人無權代其拋棄繼承
講應該全部辦一辦的倒是法理上的例外當成原則 而以實務的方便為依歸
觀念是不夠清楚的
所以iamalin說辦理時必須通知"所有繼承人" 在現行法下 是不必的。
第二點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修法後
知悉的定義改為需知悉兩事實
A.應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B.自己因前順位應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成為民法1138條之應繼承人
A+B的事實都知悉 才是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三個月起算的時點
拋棄繼承漏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屬前項B要件的欠缺
故三個月期間仍不起算 該應繼承人仍得自知悉自己成為應繼承人時起三個月內
拋棄繼承 何來通知不到的人要哭哭????????????????????????????????????
依現行法 你不告知其為應繼承人之事實 時效就不會開始起算
基本上修法就是考量現在社會親族通知不易 故不以客觀被繼承人死亡時點
或是單純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起算 拋棄繼承期間
請念懂或是花個時間看懂我文章 再來出各狀況題
w所舉的情形在新法根本不成立 還扯積陰德 那我想沒念通誤導別人的
是不是更該積陰德?????????????????????????????????????????????????????
第三點 不去弄拋棄繼承 為何你會麻煩? 我引的法條都沒看 通知義務是以能通知為限
退萬步言之 縱可以通知 該條通知義務的規定 立法理由已經嗆明是訓示規定!!!!!'
訓示規定就跟民法有一條子女應孝順父母一樣 立得好看 講起來好聽 違反無法律
效果
其次 我認為你的觀念弄混了 既然你們那邊的婚生子女已經辦了拋棄繼承
非婚生子女辦不辦 對你們的拋棄繼承效力無影響 不要聽不懂的嘴泡亂說
拋棄繼承的效力是對各該主張之應繼承人生效 彼此獨立不影響
退萬萬步言之 非婚生子女未依法認領 或是視為認領 或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獲勝訴判決等情形外 根本無繼承權 你要他拋棄個鳥....
反而你幫他擔心有無拋棄繼承的問題 我才認為你想太多
第四點 我講的我都有引法條 立法理由說明也是完全依照新修法公布時所附的立法理由
說明 真的想討論的 看清楚這些規定再回文 我回了三點都覺得我一直在跳針
這些我本文都已經講過了
※ 編輯: edens 來自: 218.167.15.26 (09/10 21:14)
※ 編輯: edens 來自: 218.167.15.26 (09/10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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