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swerme (出租--近東吳城中西門町)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轉錄]ZDnet:網路時代廠商是最大受害者!
時間Fri Jul 3 10:10:08 2009
Z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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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厲害的是,現在在社交網路工具的流行下,這麼好康的「標錯價」先是透過論壇、再經
: 由Twitter或Plurk這類微型部落格的推波助瀾、呼朋引伴,短短歷經半夜到凌晨的8小時
: ,就湧入2萬6千多客戶,累積4萬3千多筆定單,訂購將近14萬台平面顯示器(依據行政院
: 消保會的數據)。《蘋果日報》更報導消費金額高達4.6億元。這是過去標錯價事件所不
: 可能發生的驚人數字。
: 消保會不應蹚渾水
這是啥麼媒體?! 人民納稅供養的機關 本就該為人民服務
還有呼籲政府不應介入的評論?!?
: 消保會的功能是保護「弱勢」消費者,但這次的消費者並非個別零星的下單,而是在網路
: 快速傳播下、網友明知有可能是網路系統出錯的情況下,還是照樣去消費戴爾的「錯誤」
: ,然後靜待後續看這家公司怎麼處理。
: 換言之,這次的消費者並非完全零星的「弱勢個體」,反而是一個超級強大的「消費組織
: 」,透過網路社群的集結,其凝聚的規模實力甚至可說超越了廠商本身。如此情況下,消
: 保會所想保護的對象怎麼看都不像是一個備受大公司「欺負」的弱小散戶。政院的作法似
: 乎有助長未來消費者集體去剝削廠商失誤之嫌。
消費者就天生該當散戶 天生不該互相報好康 天生該當冤大頭嗎?
企業犯錯的時候就說消費者聯合起來欺負廠商?!
不是只有消費者會用網路 同一時間企業廠商也老在在網路世界大做生意了
利用網路大省行銷成本業績營業額也不知翻了幾倍
今天出了消費糾紛 就開始怪罪網路讓消費者結合成"消費組織"
讓企業馬上變身網路的弱勢?!
: 我們可看看相同的例子在國外,2002年11月,美國Amazon也發生類似情況,當時這家全球
: 第一名的網路商城把一支價格200美元(約新台幣6500元)的Handspring Treo 300個人數
: 位助理手機誤標成零元。在網友瘋狂下標的情況下,也累積了數千張定單。Amazon後來發
: 信給這些買主,擺明標錯價無法出貨。
: 最大受害者是廠商
企業大加利用網路的迅速與便利 享受到網路帶來的巨大商業利益之後
現在更要求企業在網購上面犯錯時是最大的受害者?? 應該免責?!
往後網購何需誠信可言?! 凡廠商想藉標錯價方式行銷新產品
不都可以發折價券方式來大做生意?! 網購標價意義何在!?
: 隔年2003年1月,Amazon英國網站再次發生類似案例。當時該英國網站把售價449美元的
: iPaq H1910 Pocket PC掌上電腦誤標成不到12美元(價差將近新台幣1萬5000元)。標錯
: 的當天早上,該產品就衝上了排名第一的熱銷商品。Amazon英國網站後來整個下線,兩個
: 小時後才又恢復上線。但該公司同樣向客戶聲明該產品價格是錯誤標示,依照公司政策無
: 法出貨。兩件事情都沒有引發大規模消費者抗議,也未聽聞有公開的賠償。
: 時空歷經6、7年後,如今上網人口更多,網路傳播速度更快,網友搶便宜心態本不可免,
: 也很正常,戴爾龜縮了一周也終於拿出了一點賠償聊表誠意,相較於國外發生的案例,此
: 次消費者可說大獲全勝。但消保機構若還是以傳統視野來認定搶購標錯價產品的消費者依
: 然處於「弱勢」,那極可能是誤判情勢,因為這類失誤事件的最大受害者,通常不是消費
: 者,而是廠商。
: 作者為美商ZDNet科技網站總編輯
這家編輯到底拿人多少錢財?! 說話顛三倒四 是非黑白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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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0.225.122
1F:推 eshinny:還好我都不看這間的雜誌的,不知道收呆額多少好處 07/03 10:11
2F:→ Answerme:我是希望有人從消保法來看這篇奇文 XD 我是門外漢 07/03 10:12
3F:→ JACK987:從消保法來看......這便文章沒啥錯.. 07/03 10:13
4F:→ blueicewing:美商ZDNet科技網站總編輯 不具名 07/03 10:16
5F:→ Answerme:消費暴民 霸凌戴爾(美商ZDNet科技網站總編輯陳奭璁) 07/03 10:17
6F:→ Answerme:各位已經淪為"消費暴民" 07/03 10:17
7F:推 superGA:美商ZDNet科技網站總編輯 陳奭璁 07/03 10:18
※ 編輯: Answerme 來自: 60.250.225.122 (07/03 10:24)
8F:→ eggeggice:美商ZDNet科技網站總編輯 陳奭(ㄕ、)璁 07/03 10:30
※ 編輯: Answerme 來自: 60.250.225.122 (07/03 10:34)
※ Answerme: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7/03 10:39
9F:→ Mikli:消保法來看沒啥錯?? 07/03 12:07
10F:→ Mikli:即便消費者結合仍舊是弱勢之一方,一者資訊不對等,二者武器 07/03 12:08
11F:→ Mikli:也不平等,這總編輯實在太誇張。 07/03 12:08
12F:推 kider1982:像總編輯這樣論點 那大家都要去網路開店來標錯價了 = =" 07/03 12:56
13F:→ davidlhs:經濟學上來講, 訂價的是廠商, 消費者接受or NOT 07/03 20:48
14F:→ davidlhs:這並不是 "買方市場" 吧? 07/03 20:49
15F:→ davidlhs:even 廠商是price taker, 也頂多是由供需來決定 07/03 20:50
16F:→ davidlhs:消費者強勢在哪? 沒買到被直接取消單, 這部份誰強勢? 07/03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