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hew (eshew)
看板consumer
標題[問題] DELL 準據法約款
時間Fri Jul 3 02:59:24 2009
這是我的看法
4.附件三,契約條款第13條之準據法約款所稱以新加坡法律而為適用等,經濟能力以及資訊
獲取能力相較懸殊之原告,並無受過相當之新加坡法律教育,無明瞭關於該國法律適用之能
力,顯使立於一般台灣消費者地位之原告,負擔無法預見該國法律適用之風險,有違誠信原
則,且顯失公平,依消保法12條第一項以及該法施行細則14條第四款,應屬無效
有沒有強人補充一下,我PO的文對這部分著墨不多
這段卡很久了......
這段理由要很充分,不然台灣法院轉到火星國的法律就糗了~
rebica寫的起訴狀要不要支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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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127
1F:推 ruinousdeity:我現在頭昏眼花中,早上起來再看看 07/03 03:10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16.1.127 (07/03 03:37)
2F:推 ariadne:案件發生地www1.ap.dell.com[203.69.113.183]是Hinet 07/03 04:35
3F:→ ariadne:大家下單也幾乎是台灣ISP,憑甚麼受新加坡法律管轄? 07/03 04:36
4F:推 ariadne:要是訂購網頁主機放在新加坡還有點道理,問題他是放在台灣 07/03 04:40
5F:→ newman814:訂購那段是用ecomm.apj.dell.com[118.214.224.234] 07/03 04:52
6F:→ newman814:在新加坡.... 07/03 04:52
7F:→ eshew:契約這條很棘手呀~跟IP位址在哪沒有關係~ˊ ˋ 07/03 05:09
8F:→ ruinousdeity:我國法院裁判採屬地主義,這次事件中,我們下訂單的對 07/03 11:08
9F:→ ruinousdeity:她在網頁上的聲明也說明自己是台灣DELL 07/03 11:10
10F:→ ruinousdeity:公司註冊也在台灣,即使訂單部門是由新加坡接受 07/03 11:11
11F:→ ruinousdeity:台灣DELL仍舊是實際上的聯絡窗口&處理單位 07/03 11:13
12F:→ ruinousdeity:台灣DELL要跟誰拿貨,那不是我們管得著的 07/03 11:14
13F:→ ruinousdeity:既然公司註冊設址於台灣,那就受台灣法院的管轄 07/03 11:15
14F:→ ruinousdeity:在A國內聲明自己受B國法律管轄這是沒有意義的 07/03 11:16
15F:→ ruinousdeity:除非該國法律採取屬人主義 07/03 11:16
16F:→ Mikli: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該契約約定新加坡法院也是非專屬管轄, 07/03 12:40
17F:→ eshew:我想問13條前段的準據法不是後段的管轄合意ˊ ˋ 07/03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