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hew (eshew)
看板consumer
标题[问题] DELL 准据法约款
时间Fri Jul 3 02:59:24 2009
这是我的看法
4.附件三,契约条款第13条之准据法约款所称以新加坡法律而为适用等,经济能力以及资讯
获取能力相较悬殊之原告,并无受过相当之新加坡法律教育,无明了关於该国法律适用之能
力,显使立於一般台湾消费者地位之原告,负担无法预见该国法律适用之风险,有违诚信原
则,且显失公平,依消保法12条第一项以及该法施行细则14条第四款,应属无效
有没有强人补充一下,我PO的文对这部分着墨不多
这段卡很久了......
这段理由要很充分,不然台湾法院转到火星国的法律就糗了~
rebica写的起诉状要不要支援一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6.1.127
1F:推 ruinousdeity:我现在头昏眼花中,早上起来再看看 07/03 03:10
※ 编辑: eshew 来自: 61.216.1.127 (07/03 03:37)
2F:推 ariadne:案件发生地www1.ap.dell.com[203.69.113.183]是Hinet 07/03 04:35
3F:→ ariadne:大家下单也几乎是台湾ISP,凭甚麽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07/03 04:36
4F:推 ariadne:要是订购网页主机放在新加坡还有点道理,问题他是放在台湾 07/03 04:40
5F:→ newman814:订购那段是用ecomm.apj.dell.com[118.214.224.234] 07/03 04:52
6F:→ newman814:在新加坡.... 07/03 04:52
7F:→ eshew:契约这条很棘手呀~跟IP位址在哪没有关系~ˊ ˋ 07/03 05:09
8F:→ ruinousdeity:我国法院裁判采属地主义,这次事件中,我们下订单的对 07/03 11:08
9F:→ ruinousdeity:她在网页上的声明也说明自己是台湾DELL 07/03 11:10
10F:→ ruinousdeity:公司注册也在台湾,即使订单部门是由新加坡接受 07/03 11:11
11F:→ ruinousdeity:台湾DELL仍旧是实际上的联络窗口&处理单位 07/03 11:13
12F:→ ruinousdeity:台湾DELL要跟谁拿货,那不是我们管得着的 07/03 11:14
13F:→ ruinousdeity:既然公司注册设址於台湾,那就受台湾法院的管辖 07/03 11:15
14F:→ ruinousdeity:在A国内声明自己受B国法律管辖这是没有意义的 07/03 11:16
15F:→ ruinousdeity:除非该国法律采取属人主义 07/03 11:16
16F:→ Mikli: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该契约约定新加坡法院也是非专属管辖, 07/03 12:40
17F:→ eshew:我想问13条前段的准据法不是後段的管辖合意ˊ ˋ 07/03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