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0/16購買SONY Mp3 拿回去後,完全未使用過 發現多次無法開機,
10/17告知SONY 牠們卻不以理會,並強迫我只能維修,但東西為新品。
我以民法359條告知SONY若商品有瑕疵,消費者可請求退換貨。
SONY吆喝我「少跟他談法律,他聽不懂」並說「你認為有瑕疵,我們認為沒有,他就是主管,我要怎樣」為由~
現商品在SONY維修部,但購買至今 我未使用過,SONY卻遲遲不肯退換貨,
我強調會控告SONY,SONY回答他聽不懂,不予理會我。
直到10/24我寄出存證信函..到今天11/2但卻始終無下文.......
詳文
http://www.wretch.cc/blog/goldlife&article_id=7063275
當初打電話去的時候我忘記我是打到哪裡?
他叫我寫 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可是我記的我不是打 1950
但是現在都沒有下文
我該怎麼辦??
已經過了七天 我投訴的地方也沒打給我
請問我要自己打電話去嗎??
等的心灰意冷了
希望大家協助我
非常感謝大家
※ 編輯: goldlife 來自: 125.231.48.136 (11/02 14:34)
1F:推 sggs:書面給政府機關有案號一定會處理,建議找正確管道再試一次 11/02 17:57
2F:→ sggs:另外$ony是日系廠商,原廠會這樣講話也蠻奇怪的… 11/02 18:18
3F:推 goldlife:什麼意思? 我找的管道不正確? 所以 我才被他們講的話氣死 11/02 21:28
4F:→ goldlife:他們講出的話 讓我 一度懷疑 這是不是當年的SONY 11/02 21:28
5F:→ sggs:我第一行是說找高雄市政府消保官,確認地址再寄一次 11/02 22:58
6F:→ sggs:第二行只是心得而已... 11/02 22:58
7F:→ sggs:等等...要以被投訴廠商所在地為準,你先確認被投訴廠商的地址 11/02 22:58
8F:→ james7766:我投訴燦坤 發生地點在花蓮 廠商在台北市.... 11/04 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