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ye (風靈)
看板consumer
標題[問題] 關於訪問買賣及存證信函的問題
時間Wed Aug 9 23:48:12 2006
去年(94/9/21) 走在校園的途中被葛X里的人拉去推銷
笨笨的簽下訂單 買了一套書 付了1000元當訂金....那時已20歲
約明年(96/3/1)左右..那時拿書 不過在取書的同時會叫你付頭期款
(由於他們小姐弄錯 這年初就打來說要送書繳款什麼的 我才知道)
所以..現在還沒收到書 也未付頭期款 只付了訂金
ps.96/3/1是訂單上唯一的日期,並無仔細載明是什麼的日期
只有... "DATE.3/1/96." 這樣而已
如今想退訂了,已有好心的大大給了意見 ^^
將以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
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及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此兩條規定解約
打算趁暑假快點結束惡夢,已擬了存證信函準備寄去
想請各位能幫我看一下,給點意見 謝謝!! ^^
內容如下...
----------------------------------------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走在校園的途中被貴公司的業務攔下向本人推銷
而訂購The New book of knowledge 百科全書一套,訂單編號XXXXXX,訂金新臺
幣壹仟圓整,今本人欲取消此筆買賣。因屬訪問買賣且至今尚未收到書籍,依消
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及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買賣契約,本
人已繳交之訂金新臺幣壹仟圓整,請貴公司退還並於文到之七日內將此筆款項匯入xx
銀行xx分行帳號xxxxxxxx,並以電話親自通知本人使本人知曉。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
人資料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對此次取消交易造成貴公司
困擾,本人深感抱歉。如貴公司對此存證信函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
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
請問..一定要匯入XXX銀行嗎?? 郵局帳號行不行??
(雖然對方不一定會退還..但還是想問一下..@@)
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 還麻煩各位能給點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89.61
※ 編輯: suye 來自: 61.231.90.134 (08/10 13:46)
1F:推 ivysky:銀行或郵局視業者配合意願,通常是親到取現金比較可能成功. 09/10 02:30
2F:推 ivysky:因很多業者欺負消費者不敢去要錢,不幫你處理轉帳匯款退費. 09/10 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