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ye (风灵)
看板consumer
标题[问题] 关於访问买卖及存证信函的问题
时间Wed Aug 9 23:48:12 2006
去年(94/9/21) 走在校园的途中被葛X里的人拉去推销
笨笨的签下订单 买了一套书 付了1000元当订金....那时已20岁
约明年(96/3/1)左右..那时拿书 不过在取书的同时会叫你付头期款
(由於他们小姐弄错 这年初就打来说要送书缴款什麽的 我才知道)
所以..现在还没收到书 也未付头期款 只付了订金
ps.96/3/1是订单上唯一的日期,并无仔细载明是什麽的日期
只有... "DATE.3/1/96." 这样而已
如今想退订了,已有好心的大大给了意见 ^^
将以消保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
收受商品後七日 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
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及消保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消费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此两条规定解约
打算趁暑假快点结束恶梦,已拟了存证信函准备寄去
想请各位能帮我看一下,给点意见 谢谢!! ^^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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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走在校园的途中被贵公司的业务拦下向本人推销
而订购The New book of knowledge 百科全书一套,订单编号XXXXXX,订金新台
币壹仟圆整,今本人欲取消此笔买卖。因属访问买卖且至今尚未收到书籍,依消
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及消保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本人声明解除此次买卖契约,本
人已缴交之订金新台币壹仟圆整,请贵公司退还并於文到之七日内将此笔款项汇入xx
银行xx分行帐号xxxxxxxx,并以电话亲自通知本人使本人知晓。
另,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
人资料请尽速删除,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切勿复制。对此次取消交易造成贵公司
困扰,本人深感抱歉。如贵公司对此存证信函不予理会,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敬
请贵公司配合,以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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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定要汇入XXX银行吗?? 邮局帐号行不行??
(虽然对方不一定会退还..但还是想问一下..@@)
事情经过大概是这样 还麻烦各位能给点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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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89.61
※ 编辑: suye 来自: 61.231.90.134 (08/10 13:46)
1F:推 ivysky:银行或邮局视业者配合意愿,通常是亲到取现金比较可能成功. 09/10 02:30
2F:推 ivysky:因很多业者欺负消费者不敢去要钱,不帮你处理转帐汇款退费. 09/10 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