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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linbody (不敗地球人)》之銘言: : 請問如果是從網路上購買的東西 : 有保證七日內故障或瑕疵,馬上換新 : 那換新之後的產品 : 也有七日鑑賞期嗎?? : 還是從第一件收到的產品開始算?? : ex:我買ooo.1 可是有瑕疵 換了ooo.2 :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day6 day7 : ooo.1 : ooo.2 : ooo.2的鑑賞期是day7 還是 day11?? 謝謝   「七日鑑賞期」跟「瑕疵品的更換期限」毫無關係,這是必須釐清之處。 一、關於「七日鑑賞期」   七日鑑賞期指的是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情況:「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 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以書面通 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也就是: (一)在郵購買賣(網購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參見同法第二條第十款定義)或 是訪問買賣(參見同條第十一款定義)的情況下,且(二)出賣人是企業經營者 (參見同條二款定義)的情況之下,消費者在(三)收到商品七日之內(當然也 包括尚未收到商品時),用(四)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 約的方式,在符合上述四個法律規定的要件之下,消費者可不附任何理由直接退 貨,亦即不管想退貨的原因為何,再離譜的原因都可以退!換句話說,無論東西 有瑕疵也好,無瑕疵也好,你想退貨,消保法就給你一個不附理由即可退貨的權 利,而且這個權利不用任何人(包括出賣人)的同意就可以發生效力。總之得符 合上述的每一個要件才可以使用這個消費者的寶劍,現實的狀況如果無法完全符 合所有的要件,就不能行使消保法送你的這個「七日鑑賞期」了。不過如果你有 辦法(辦法百百種,大多都不是什麼和諧的方法,不要來問我辦法是什麼,因為 這多少牽涉到每個人的談判能力)讓對方同意你的退貨,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 由的民法大原則,那不用管上述的要件,說服對方把商品給退了就是了!   要再重申的是,只要有符合所有的要件,對方不管同意不同意,他在法律上 都無法抗拒的。但在現實面上一方面對方大概不認為(或不相信)你主張契約已 經解除這個事實,二方面他也當然會設法抗拒的,例如抵死不從,或是湮滅證據 等等。 二、關於「瑕疵品的更換期限」   (一)瑕疵擔保以及瑕疵之定義   民法上關於物之瑕疵擔保,是規定在民法第三五四條,第一項:「物之出賣 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 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約定效用之瑕疵。但減 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關於物之瑕疵該如何認定,最高法院 七三年台上一一七三號判例謂:「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 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 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若出賣之特定物所含數量缺少 ,足使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屬之。」   (二)買受人(消費者)之檢查通知義務   從民法第三五六條規定:第一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 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第二項:「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 ,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三項:「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 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從這條可以看出,民法只規定消費者發現瑕疵後要儘速通知商家,才能主張 民法第三五九條對於瑕疵物可主張的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也就是說 ,如果消費者怠於通知,那就是視為消費者覺得瑕疵不怎麼樣,既然消費者不在 意瑕疵了,就不能事後跑回來吵說有瑕疵而要退錢或減價。這就是民法對於讓自 己權利睡著的消費者的一種處罰,也是讓爭執能儘早浮上臺面,自然可以儘早解 決。也因為基於各種物的性質相差太多買的東西從一杯珍珠奶茶到一棟房子都在 本條規定範圍內,法律不可能規定一個「X天以內」消費者得主張瑕疵才能退換 或減價的規定。不論是實體店家的買賣,或是網路購物的買賣,都必須依照該商 品的性質,分別判斷「從速檢查」的期間有多久。   原PO說:「請問如果是從網路上購買的東西,有保證七日內故障或瑕疵,馬 上換新。」的這句話,還必須考量到該物之瑕疵所需的合理檢查時間有多久來判 斷此賣家自行規定之「七日」是否合理。   (三)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換新貨)之檢查通知期間是否重新起算?   引述一下原PO的文章:     那換新之後的產品     也有七日鑑賞期嗎??     還是從第一件收到的產品開始算??     ex:我買ooo.1 可是有瑕疵 換了ooo.2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day6 day7      ooo.1      ooo.2     ooo.2的鑑賞期是day7 還是 day11??        民法第三六四條規定,第一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也 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到一個有瑕疵的商品時,也可以要求商家換新貨,即「另 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又同條第二項明文:「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 擔保責任。」既然出賣人(商家)都還必須為了後來換的新貨仍然擔保它沒有瑕 疵,也就是在新貨被發現有瑕疵時,商家仍然得再換一個無瑕疵的商品給消費者 ,對於第一個瑕疵商品所給予的合理檢查及通知期間,自然不可能延續到第二個 換貨後的商品,因為每一個商品都是不同的物,各有其所需之檢查時間,我們不 可能在檢查第一個商品的同時就預知第二個商品有無瑕疵,自然必須在收受第二 個商品之後重新起算該檢查及通知期間。   如果假設賣家他自定的「七日」確定此類商品的合理檢查及通知期間的話, 那麼在退還第一個商品,收受第二個新貨之時,應再重新起算,七日內可主張瑕 疵而再換貨。亦即原PO所稱的「day11」,而非原來的「day7」。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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