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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七日内故障或瑕疵,马上换新
时间Sat May 27 23:05:50 2006
※ 引述《slinbody (不败地球人)》之铭言:
: 请问如果是从网路上购买的东西
: 有保证七日内故障或瑕疵,马上换新
: 那换新之後的产品
: 也有七日监赏期吗??
: 还是从第一件收到的产品开始算??
: ex:我买ooo.1 可是有瑕疵 换了ooo.2
: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day6 day7
: ooo.1
: ooo.2
: ooo.2的监赏期是day7 还是 day11?? 谢谢
「七日监赏期」跟「瑕疵品的更换期限」毫无关系,这是必须厘清之处。
一、关於「七日监赏期」
七日监赏期指的是
消保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情况: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
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
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也就是:
(一)在邮购买卖(网购属於邮购买卖的一种,参见同法第二条第十款定义)或
是访问买卖(参见同条第十一款定义)的情况下,且
(二)出卖人是企业经营者
(参见同条二款定义)的情况之下,消费者在
(三)收到商品七日之内(当然也
包括尚未收到商品时),用
(四)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
约的方式,
在符合上述四个法律规定的要件之下,消费者可不附任何理由直接退
货,亦即不管想退货的原因为何,
再离谱的原因都可以退!换句话说,无论东西
有瑕疵也好,无瑕疵也好,你想退货,消保法就给你一个不附理由即可退货的权
利,而且
这个权利不用任何人(包括出卖人)的同意就可以发生效力。总之得符
合上述的每一个要件才可以使用这个消费者的宝剑,现实的状况如果无法完全符
合所有的要件,就不能行使消保法送你的这个「七日监赏期」了。不过
如果你有
办法(办法百百种,大多都不是什麽和谐的方法,不要来问我办法是什麽,因为
这多少牵涉到每个人的谈判能力)让对方同意你的退货,基於私法自治、契约自
由的民法大原则,
那不用管上述的要件,说服对方把商品给退了就是了!
要再重申的是,只要有符合所有的要件,对方不管同意不同意,他在法律上
都无法抗拒的。但在现实面上一方面对方大概不认为(或不相信)你主张契约已
经解除这个事实,二方面他也当然会设法抗拒的,例如抵死不从,或是湮灭证据
等等。
二、关於「瑕疵品的更换期限」
(一)瑕疵担保以及瑕疵之定义
民法上关於物之瑕疵担保,是规定在民法第三五四条,第一项:「物之出卖
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买受人时无灭失
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约定效用之瑕疵。但减
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关於物之瑕疵该如何认定,最高法院
七三年台上一一七三号判例谓:「所谓物之瑕疵系指存在於物之缺点而言。凡依
通常交易观念,或依当事人之决定,认为物应具备之价值、效用或品质而不具备
者,即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质上应具备者为限。若出卖之特定物所含数量缺少
,足使物之价值、效用或品质有欠缺者,亦属之。」
(二)买受人(消费者)之检查通知义务
从民法第三五六条规定:第一项:「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
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第二项:「买受人怠於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
,视为承认其所受领之物。」第三项:「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发见者,应即
通知出卖人,怠於为通知者,视为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从这条可以看出,民法只规定消费者发现瑕疵後要尽速通知商家,才能主张
民法第三五九条对於瑕疵物可主张的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的权利。也就是说
,如果消费者怠於通知,那就是视为消费者觉得瑕疵不怎麽样,既然消费者不在
意瑕疵了,就不能事後跑回来吵说有瑕疵而要退钱或减价。这就是民法对於让自
己权利睡着的消费者的一种处罚,也是让争执能尽早浮上台面,自然可以尽早解
决。也因为基於各种物的性质相差太多买的东西从一杯珍珠奶茶到一栋房子都在
本条规定范围内,法律不可能规定一个「X天以内」消费者得主张瑕疵才能退换
或减价的规定。不论是实体店家的买卖,或是网路购物的买卖,都必须依照该商
品的性质,分别判断「从速检查」的期间有多久。
原PO说:「请问如果是从网路上购买的东西,有保证七日内故障或瑕疵,马
上换新。」的这句话,还必须考量到该物之瑕疵所需的合理检查时间有多久来判
断此卖家自行规定之「七日」是否合理。
(三)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换新货)之检查通知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引述一下原PO的文章:
那换新之後的产品
也有七日监赏期吗??
还是从第一件收到的产品开始算??
ex:我买ooo.1 可是有瑕疵 换了ooo.2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day6 day7
ooo.1
ooo.2
ooo.2的监赏期是day7 还是 day11??
民法第三六四条规定,第一项:「买卖之物,仅指定种类者,如其物有瑕疵
,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而即时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也
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到一个有瑕疵的商品时,也可以要求商家换新货,即「另
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又同条第二项明文:「出卖人就前项另行交付之物,仍负
担保责任。」既然出卖人(商家)都还必须为了後来换的新货仍然担保它没有瑕
疵,也就是在新货被发现有瑕疵时,商家仍然得再换一个无瑕疵的商品给消费者
,对於第一个瑕疵商品所给予的合理检查及通知期间,自然不可能延续到第二个
换货後的商品,因为每一个商品都是不同的物,各有其所需之检查时间,我们不
可能在检查第一个商品的同时就预知第二个商品有无瑕疵,自然必须在收受第二
个商品之後重新起算该检查及通知期间。
如果假设卖家他自定的「七日」确定此类商品的合理检查及通知期间的话,
那麽在退还第一个商品,收受第二个新货之时,应再重新起算,七日内可主张瑕
疵而再换货。亦即原PO所称的「day11」,而非原来的「da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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