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訂金拿的回來嗎??
時間Wed May 10 21:36:45 2006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引述《omi (littlegirl)》之銘言:
: : 昨天我與朋友去西門町
: 件情形係前述之訪問買賣,消費者依法有於七日內任意解約的權利。消費者一旦
: 行使了解約的形成權,在企業經營者了解或收到消費者解約的意思表示時,該契
補充一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書面通知
所以對話意思表示應該是不生解除效力的(即因了解而生效)
: 約直接歸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企業經營者收受的一千元定金就成為了無法律上
: 原因(契約)而受利益,致他人(消費者)受損害的不當得利,依民法第一七九
: 條規定,該公司應返還一千元之利益。
這裡似乎不太對喔,解除契約,應依民法第259條解除契約之回復原狀義務
而不是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之利益返還義務
當然就本例而言,結果也許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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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0.254.231
1F:推 legist:謝謝你的指導,我法律學的很差Orz... 05/10 22:49
2F:推 foone:千萬不要這麼說喔,大家都會有思考未週之處,一起互勉 05/11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