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请问甚麽)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订金拿的回来吗??
时间Wed May 10 21:36:45 2006
※ 引述《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之铭言:
: ※ 引述《omi (littlegirl)》之铭言:
: : 昨天我与朋友去西门町
: 件情形系前述之访问买卖,消费者依法有於七日内任意解约的权利。消费者一旦
: 行使了解约的形成权,在企业经营者了解或收到消费者解约的意思表示时,该契
补充一下,消保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应以书面通知
所以对话意思表示应该是不生解除效力的(即因了解而生效)
: 约直接归於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企业经营者收受的一千元定金就成为了无法律上
: 原因(契约)而受利益,致他人(消费者)受损害的不当得利,依民法第一七九
: 条规定,该公司应返还一千元之利益。
这里似乎不太对喔,解除契约,应依民法第259条解除契约之回复原状义务
而不是民法第179条的不当得利之利益返还义务
当然就本例而言,结果也许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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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1F:推 legist:谢谢你的指导,我法律学的很差Orz... 05/10 22:49
2F:推 foone:千万不要这麽说喔,大家都会有思考未周之处,一起互勉 05/11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