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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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ecandy (magecandy)》之銘言: : ※ 引述《evilmask (奕之華)》之銘言: : : 看到網拍商品標價錯誤這件事情 : : 就讓我想到,這樣的情形與實體店面標錯價感覺很像說。 : 我認為消基會有時候也太過頭了 : 保護消費者固然是應該的,但完全不考慮經營者卻是不公平的。   就批西轟的案例而言,我不贊成上句說法。   因為初犯,可以被原諒,但一再的累犯,是不值得再去考慮它的失誤的。   批西轟也曾經是初犯過,我一下不能確定是哪一個商品,但總之就是某個很 貴的商品少打一個零,被一些人下標,批西轟拒絕出貨,後來被公平會罰個錢也 就不了了之了。當時我較傾向認為那些下標的消費者的確是明知少打一個零了, 所以批西轟要來撤銷他錯誤的意思表示我還覺得或許說得過去(事實上我覺得並 沒有符合民法第88條但書的限制就是了)。   但現在,批西轟標錯價的事件似乎已成了某種常態了。甚至他們自己都拿此 事做為廣告,難道還需要去考慮經營者?   更何況在我的眼中,他標錯價而出貨或許損失了好大一筆錢,但連帶的利益 就是,各家新聞媒體都會把這個事情放進新聞節目中,至少當天的二十四小時不 斷放送。他只要被報導一分鐘就夠了!新聞一天有二十四輪(一輪一小時),假 設他一輪中被報導一分鐘,一天就是二十四分鐘,國內有線電視的專業新聞台有 (CH50,51,52,53,54,55,58)等七台,每台都會花一分鐘報,24*7=168分鐘。請 問他一天要買一百六十八分鐘的廣告要多少錢才能買下來?更何況買了廣告效果 也差,大家都嘛轉台或不看,放進新聞裡,又不用錢,效果又全面(每台都一定 會播),他標錯價的損失難到會大於他一天買了一百六十八分鐘的廣告來得貴? 這就是我也完全不同情批西轟的原因之一。就因為報上新聞,連我爸那種不會上 網的人都知道批西轟好像很便宜,甚至問我他想買什麼東西能否幫他從批西轟買 (我也只好幫他找網拍了,因為不希望他再去黃色鬼屋XD),這不就是利用媒體 的超棒效果嗎?   總之商人比我還精千萬倍,我能看到他利用媒體的事實,他一定早就算得好 好的了。還有必要考慮企業的經營嗎?一點也不必! : 今天如果標價錯誤是出於無心。那麼道歉,做點小賠償也就算了。 : 何況明知店家標錯價,呼朋引伴去大量下單。這叫什麼?   這個叫做消費者撿到了便宜很高興。   人們購物總是希望撿到便宜,企業售物總希望利潤愈高,這是不變的道理。 在經濟學的供需拉扯之下,那隻黑手就暗暗地在移動著均衡點。所以這個社會大 部份會存在著一個市價,也就是當時的均衡點,但有常態就會有異態,有原則就 會有例外,總會有零星交易會逸脫出這個平衡點,就會有部分交易是消費者買貴 了,有部分交易是企業賣便宜了。這都是常態中所普遍存在的異態。   現在我們看到的就是「有部分交易是企業賣便宜了」的這一塊。既然這都是 常態中慣常存在者,更何況在批西轟的網購中,遊戲規則都是他在訂,消費者只 有下標與否的選擇,而沒有任何議價空間,批西轟因為自己的過失(我認為在批 西轟的例子中不會有「非出於過失」的情況,參民法§88但書),而導致這種企 業亦不欲見到的「有部分交易是企業賣便宜了」的事情發生了,請問我們消費者 應該為了企業的過失而為他的過失負責嗎?標什麼價,就出什麼價格的貨,這是 企業為自己過失勇於認事、自我負責、維持信譽的不二法門。這點連整天上消保 板或黑店板的蛆城市都幾乎做到了!更何況是標錯價還賴皮不出貨的批西轟?二 者相較,即知高下,誰比較黑,呼之欲出! : 這和電影裡某個女生喝醉了,開始脫衣服,旁邊的人看了不是幫她遮掩 : 反而呼朋引伴叫大家來看好戲,然後有人好心要幫她批衣服 : 旁邊的反而說 她自己要表演脫衣秀 有的白看幹嘛不看? 有何不同? : 有的人或許會說,有些國外大廠標錯價照樣出貨啊... : 但那是人家廠夠大,經得起賠。何況賠的錢當成廣告費看得 : 勉強還划算。但很多廠商都很小。一千元的的東西誤標成10元 : 然後被客人訂個10000件 ,你要小廠商怎麼辦?   我要小廠商退出網拍的行銷管道。   你敢進來玩,你就要依照到網購來的玩法來玩,不然你也可以依照傳統的行 銷模式來販售,至少以前沒網購的時候,各個廠商還不是一樣照樣做生意?   現在這些廠商就是明明知道上網購利潤多(如不必負擔店租水電成本、不必 雇員工、不管是鄰居還是三百公里外的人都是潛在顧客),但是卻不想承擔進來 玩的風險(如消保法§19的消費者七日無條件退貨權、或是一旦標錯價就會被消 費者瘋狂下標的風險),這樣子對嗎?我想這些商人絕對比我精百倍,我能想到 的事,他老早算得好好的了,反正他就是吃定消費者,但某些消費者卻還替廠商 說話,認為要為廠商想想,不要「呷人夠夠」,但消費者卻沒有想到,商業的本 質,就是有賺有賠,有賺到變全台首富的,有賠到破產自殺的,這些都是從事商 業的成本!你敢從事商業就要承擔這樣的風險,你敢進來玩網購也就要承擔在網 購所獨有的交易風險,這是最最基本不過的事。所以如果他因為就這樣倒了,我 不會同情他,畢竟是他自己願意跳進這個高風險的遊戲,不然就不要做生意,去 上班,去當公務員嘛! : 真的出了貨,搞不好就馬上倒閉了。 出貨但店要倒閉,和不出貨只道歉 : 給小禮物,換成你是店家,你選哪一個?   換成我是店家,我當然要選擇壓搾消費者啦XD。我講白一點,這就是人性, 哪個商人會有錢不想賺?但如果是我,會選擇做一個聰明的商人,寧可多花點錢 ,多請幾個員工來監控上線標價有無錯誤,這樣還可能陷於上述可能倒閉的窘境 嗎?那是笨的商人才沒做風險管理,倒閉也不值得同情,前段已述,故不贅。 : 卡神用的至少是制度上的漏洞.但標錯價是漏洞嗎? 有誰敢自問這輩子 : 沒講錯話寫錯字走錯路? 當然了,如果是故意多次用標錯價 來做宣傳 : 那就扺制它,讓它倒。我不反對。畢竟故意標錯和不小心標錯還是有所 : 不同的。   不小心標錯沒有故意,這個大家當然無爭議;但是不是過失呢?我想幾乎很 難說是無過失。按民法第八十八條(括號的字是我加的對照本案的字):「意思 表示之內容(標價)有錯誤,或表意人(標價的廠商)若知其事情(若知道標錯 價)即不為意思表示(就不賣了),表意人(標價的廠商)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 之(就可以不賣哦!)。但以其錯誤(標價錯誤)或不知事情(知道標錯就不想 賣),非由表意人(標價的廠商)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也就是我認為標價的廠 商就是有過失,也就不能依民法第八十八法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得撤銷了。   所以就能不能不賣的這件事,「故意標錯」和「不小心標錯」,就民法的規 定而言,我認為完全沒有任何不同。所以他得賣就是得賣,管他故意還過失。 : 我平均每個月都會遇到一次店家找我錢時數目不對的時候。而裡面大半 : 是店家少算我錢。我是100%會告知店家它們多給了,從來不會想說 : 你敢少算,我就敢多拿. 我認為有的便宜是怎樣也不該佔的。 社會固然 : 很黑暗,但自己不要當了製造黑暗的幫凶.   此乃當然。因為店家多找錢,乃是消費者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店家 受損害的情況,消費者應返還其利益,此為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明文規定者。 所以照理就應該要還多找的錢。但本例或許看似標錯價的例子,但店家多找錢是 交易雙方在都知道價格多少的情況下發生的計算錯誤而已,而店家標錯價卻只有 在無過失的情況下才能撤銷,殊有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 消基會就是自認為自己是絕對的正義,結果往往變成了不通人情的酷吏 : 而不自知。前幾天的有機菜農藥事件敗訴就是它們頭次踢到的大鐵板。 : 補充一下. 我是消基會的長久支持者。消費者報導也訂過幾年。 : 畢竟在那個沒有公平會 消保官 水果日報 PTT HATE版的時代 : 只有消基會是站在消費者這邊 ...   基本上,我不是消基會的支持者,我從來沒有訂過消費者雜誌(我頂多在圖 書館中看),也從來沒有捐錢給消基會過,我甚至認為他們的反應太慢(參見本 板第4786篇推文)。當然,他們整天做調查的行為,我也並不支持,甚至我猜本 板板主大概也不支持這樣的調查吧(參見本板第3727篇推文)。老實說這個板我 猜一定也有消基會的人在看,看到我的文章必有不滿,但我必須要說的是,我不 支持跟我反對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有消基會的存在,絕對比沒有來得好,從我不 斷地轉他們的文就可以看出,只是我們著眼的方向不一樣罷了。   雖然我不是消費會的支持者,但我是消費者的支持者,尤其是PTT的廣大 消費者,板友們通常年齡與我相仿,發生的消費糾紛也是我們最切身貼近的類型 ,所以我熱衷投入在這個板上,並提出拙見供大家討論。說實話,真理就是愈辯 愈明,有關商人與消費者間關係的討論文章在本板已經累積了許多的量了,而見 解更是莫衷一是,我回這篇文章並非針對magecandy來挑毛病,相反地,我還得 謝謝magecandy給我一個機會讓我以回文的方式再將我的想法呈現在所有板友面 前,如果有各種協同、不同的任何意見,也希望大家一起共同討論,當然我文章 裡如果有錯誤的見解,也煩請強者不吝賜教,我由衷感謝。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7.58
1F:推 wuboy:推! 04/25 18:32
2F:推 bluekangaroo:犯錯次數過多確實不該饒恕 但是對初犯的呢? 04/25 19:08
3F:→ bluekangaroo:我想magecandy說的是在指初犯的而非慣犯.. 04/25 19:08
4F:→ takuman:初犯?累犯?真是搞笑的說法,自已標錯價,關消費者屁事? 04/25 20:00
5F:→ takuman:既然要替pchome 護航,就要說清楚,消費者如何辦標價對不 04/25 20:01
6F:→ takuman:對呢?一堆人為店家護航,確說不出個東西來,覺的滿搞笑的 04/25 20:02
7F:推 legist:回二樓:你可以仔細看我論述的脈絡 事實上我不區分初犯累犯 04/25 23:50
8F:→ legist:我指的「初犯可以被原諒」並非指法律上不必負責 而是感情上 04/25 23:52
9F:→ legist:或許可以為大眾所諒解的意思 (但諒解一回事 做錯又另回事) 04/25 23:53
10F:→ legist:也就是我寫的這篇文章如果不看前七行的話 反可看出我的真意 04/25 23:54
11F:→ legist:惟當初原想從一般人民感情作為開頭文字 後來還是往法理走.. 04/25 23:55
12F:推 ivysky:推~我也是消費者的支持者~ 04/26 02:27
13F:推 zozoo:推 很中肯 05/0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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