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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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网拍商品标价错误 消基会:业者仍应出货
时间Tue Apr 25 14:18:46 2006
※ 引述《magecandy (magecandy)》之铭言:
: ※ 引述《evilmask (奕之华)》之铭言:
: : 看到网拍商品标价错误这件事情
: : 就让我想到,这样的情形与实体店面标错价感觉很像说。
: 我认为消基会有时候也太过头了
: 保护消费者固然是应该的,但完全不考虑经营者却是不公平的。
就批西轰的案例而言,我不赞成上句说法。
因为初犯,可以被原谅,但一再的累犯,是不值得再去考虑它的失误的。
批西轰也曾经是初犯过,我一下不能确定是哪一个商品,但总之就是某个很
贵的商品少打一个零,被一些人下标,批西轰拒绝出货,後来被公平会罚个钱也
就不了了之了。当时我较倾向认为那些下标的消费者的确是明知少打一个零了,
所以批西轰要来撤销他错误的意思表示我还觉得或许说得过去(事实上我觉得并
没有符合民法第88条但书的限制就是了)。
但现在,批西轰标错价的事件似乎已成了某种常态了。甚至他们自己都拿此
事做为广告,难道还需要去考虑经营者?
更何况在我的眼中,他标错价而出货或许损失了好大一笔钱,但连带的利益
就是,各家新闻媒体都会把这个事情放进新闻节目中,至少当天的二十四小时不
断放送。他只要被报导一分钟就够了!新闻一天有二十四轮(一轮一小时),假
设他一轮中被报导一分钟,一天就是二十四分钟,国内有线电视的专业新闻台有
(CH50,51,52,53,54,55,58)等七台,每台都会花一分钟报,24*7=168分钟。请
问他一天要买一百六十八分钟的广告要多少钱才能买下来?更何况买了广告效果
也差,大家都嘛转台或不看,放进新闻里,又不用钱,效果又全面(每台都一定
会播),他标错价的损失难到会大於他一天买了一百六十八分钟的广告来得贵?
这就是我也完全不同情批西轰的原因之一。就因为报上新闻,连我爸那种不会上
网的人都知道批西轰好像很便宜,甚至问我他想买什麽东西能否帮他从批西轰买
(我也只好帮他找网拍了,因为不希望他再去黄色鬼屋XD),这不就是利用媒体
的超棒效果吗?
总之商人比我还精千万倍,我能看到他利用媒体的事实,他一定早就算得好
好的了。还有必要考虑企业的经营吗?一点也不必!
: 今天如果标价错误是出於无心。那麽道歉,做点小赔偿也就算了。
: 何况明知店家标错价,呼朋引伴去大量下单。这叫什麽?
这个叫做消费者捡到了便宜很高兴。
人们购物总是希望捡到便宜,企业售物总希望利润愈高,这是不变的道理。
在经济学的供需拉扯之下,那只黑手就暗暗地在移动着均衡点。所以这个社会大
部份会存在着一个市价,也就是当时的均衡点,但有常态就会有异态,有原则就
会有例外,总会有零星交易会逸脱出这个平衡点,就会有部分交易是消费者买贵
了,有部分交易是企业卖便宜了。这都是常态中所普遍存在的异态。
现在我们看到的就是「有部分交易是企业卖便宜了」的这一块。既然这都是
常态中惯常存在者,更何况在批西轰的网购中,游戏规则都是他在订,消费者只
有下标与否的选择,而没有任何议价空间,批西轰因为自己的过失(我认为在批
西轰的例子中不会有「非出於过失」的情况,参民法§88但书),而导致这种企
业亦不欲见到的「有部分交易是企业卖便宜了」的事情发生了,请问我们消费者
应该为了企业的过失而为他的过失负责吗?标什麽价,就出什麽价格的货,这是
企业为自己过失勇於认事、自我负责、维持信誉的不二法门。这点连整天上消保
板或黑店板的蛆城市都几乎做到了!更何况是标错价还赖皮不出货的批西轰?二
者相较,即知高下,谁比较黑,呼之欲出!
: 这和电影里某个女生喝醉了,开始脱衣服,旁边的人看了不是帮她遮掩
: 反而呼朋引伴叫大家来看好戏,然後有人好心要帮她批衣服
: 旁边的反而说 她自己要表演脱衣秀 有的白看干嘛不看? 有何不同?
: 有的人或许会说,有些国外大厂标错价照样出货啊...
: 但那是人家厂够大,经得起赔。何况赔的钱当成广告费看得
: 勉强还划算。但很多厂商都很小。一千元的的东西误标成10元
: 然後被客人订个10000件 ,你要小厂商怎麽办?
我要小厂商退出网拍的行销管道。
你敢进来玩,你就要依照到网购来的玩法来玩,不然你也可以依照传统的行
销模式来贩售,至少以前没网购的时候,各个厂商还不是一样照样做生意?
现在这些厂商就是明明知道上网购利润多(如不必负担店租水电成本、不必
雇员工、不管是邻居还是三百公里外的人都是潜在顾客),但是却不想承担进来
玩的风险(如消保法§19的消费者七日无条件退货权、或是一旦标错价就会被消
费者疯狂下标的风险),这样子对吗?我想这些商人绝对比我精百倍,我能想到
的事,他老早算得好好的了,反正他就是吃定消费者,但某些消费者却还替厂商
说话,认为要为厂商想想,不要「呷人够够」,但消费者却没有想到,商业的本
质,就是有赚有赔,有赚到变全台首富的,有赔到破产自杀的,这些都是从事商
业的成本!你敢从事商业就要承担这样的风险,你敢进来玩网购也就要承担在网
购所独有的交易风险,这是最最基本不过的事。所以如果他因为就这样倒了,我
不会同情他,毕竟是他自己愿意跳进这个高风险的游戏,不然就不要做生意,去
上班,去当公务员嘛!
: 真的出了货,搞不好就马上倒闭了。 出货但店要倒闭,和不出货只道歉
: 给小礼物,换成你是店家,你选哪一个?
换成我是店家,我当然要选择压搾消费者啦XD。我讲白一点,这就是人性,
哪个商人会有钱不想赚?但如果是我,会选择做一个聪明的商人,宁可多花点钱
,多请几个员工来监控上线标价有无错误,这样还可能陷於上述可能倒闭的窘境
吗?那是笨的商人才没做风险管理,倒闭也不值得同情,前段已述,故不赘。
: 卡神用的至少是制度上的漏洞.但标错价是漏洞吗? 有谁敢自问这辈子
: 没讲错话写错字走错路? 当然了,如果是故意多次用标错价 来做宣传
: 那就抵制它,让它倒。我不反对。毕竟故意标错和不小心标错还是有所
: 不同的。
不小心标错没有故意,这个大家当然无争议;但是不是过失呢?我想几乎很
难说是无过失。按民法第八十八条(括号的字是我加的对照本案的字):「意思
表示之内容(标价)有错误,或表意人(标价的厂商)若知其事情(若知道标错
价)即不为意思表示(就不卖了),表意人(标价的厂商)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
之(就可以不卖哦!)。但以其错误(标价错误)或不知事情(知道标错就不想
卖),非由表意人(标价的厂商)自己之过失者为限。」也就是我认为标价的厂
商就是有过失,也就不能依民法第八十八法主张意思表示错误而得撤销了。
所以就能不能不卖的这件事,「故意标错」和「不小心标错」,就民法的规
定而言,我认为完全没有任何不同。所以他得卖就是得卖,管他故意还过失。
: 我平均每个月都会遇到一次店家找我钱时数目不对的时候。而里面大半
: 是店家少算我钱。我是100%会告知店家它们多给了,从来不会想说
: 你敢少算,我就敢多拿. 我认为有的便宜是怎样也不该占的。 社会固然
: 很黑暗,但自己不要当了制造黑暗的帮凶.
此乃当然。因为店家多找钱,乃是消费者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店家
受损害的情况,消费者应返还其利益,此为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明文规定者。
所以照理就应该要还多找的钱。但本例或许看似标错价的例子,但店家多找钱是
交易双方在都知道价格多少的情况下发生的计算错误而已,而店家标错价却只有
在无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殊有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 消基会就是自认为自己是绝对的正义,结果往往变成了不通人情的酷吏
: 而不自知。前几天的有机菜农药事件败诉就是它们头次踢到的大铁板。
: 补充一下. 我是消基会的长久支持者。消费者报导也订过几年。
: 毕竟在那个没有公平会 消保官 水果日报 PTT HATE版的时代
: 只有消基会是站在消费者这边 ...
基本上,我不是消基会的支持者,我从来没有订过消费者杂志(我顶多在图
书馆中看),也从来没有捐钱给消基会过,我甚至认为他们的反应太慢(参见本
板第4786篇推文)。当然,他们整天做调查的行为,我也并不支持,甚至我猜本
板板主大概也不支持这样的调查吧(参见本板第3727篇推文)。老实说这个板我
猜一定也有消基会的人在看,看到我的文章必有不满,但我必须要说的是,我不
支持跟我反对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有消基会的存在,绝对比没有来得好,从我不
断地转他们的文就可以看出,只是我们着眼的方向不一样罢了。
虽然我不是消费会的支持者,但我是消费者的支持者,尤其是PTT的广大
消费者,板友们通常年龄与我相仿,发生的消费纠纷也是我们最切身贴近的类型
,所以我热衷投入在这个板上,并提出拙见供大家讨论。说实话,真理就是愈辩
愈明,有关商人与消费者间关系的讨论文章在本板已经累积了许多的量了,而见
解更是莫衷一是,我回这篇文章并非针对magecandy来挑毛病,相反地,我还得
谢谢magecandy给我一个机会让我以回文的方式再将我的想法呈现在所有板友面
前,如果有各种协同、不同的任何意见,也希望大家一起共同讨论,当然我文章
里如果有错误的见解,也烦请强者不吝赐教,我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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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7.177.58
1F:推 wuboy:推! 04/25 18:32
2F:推 bluekangaroo:犯错次数过多确实不该饶恕 但是对初犯的呢? 04/25 19:08
3F:→ bluekangaroo:我想magecandy说的是在指初犯的而非惯犯.. 04/25 19:08
4F:→ takuman:初犯?累犯?真是搞笑的说法,自已标错价,关消费者屁事? 04/25 20:00
5F:→ takuman:既然要替pchome 护航,就要说清楚,消费者如何办标价对不 04/25 20:01
6F:→ takuman:对呢?一堆人为店家护航,确说不出个东西来,觉的满搞笑的 04/25 20:02
7F:推 legist:回二楼:你可以仔细看我论述的脉络 事实上我不区分初犯累犯 04/25 23:50
8F:→ legist:我指的「初犯可以被原谅」并非指法律上不必负责 而是感情上 04/25 23:52
9F:→ legist:或许可以为大众所谅解的意思 (但谅解一回事 做错又另回事) 04/25 23:53
10F:→ legist:也就是我写的这篇文章如果不看前七行的话 反可看出我的真意 04/25 23:54
11F:→ legist:惟当初原想从一般人民感情作为开头文字 後来还是往法理走.. 04/25 23:55
12F:推 ivysky:推~我也是消费者的支持者~ 04/26 02:27
13F:推 zozoo:推 很中肯 05/06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