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CANCER (琉璃螃蟹)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心得] 有關PCHOME標錯價事件
時間Tue Apr 4 13:53:27 2006
※ 引述《QCANCER (琉璃螃蟹)》之銘言:
: ※ 引述《DarkFog (人性....唉)》之銘言:
: : 唔.....算最新消息嗎?
: : 相機的後續
: : px家 將消費者的定單都改成
: : 已申請退貨
: : 而且是在毫無通知的狀況下做單方面修改
: : 詳情 黑特板很多人在罵~
: 他們居然可以用我的名義去申請訂單取消
: 那就表示他們也可以用我的名義去下訂單消費
: 這裡有真相
: http://0rz.net/c11dr
: 這不是無通知這麼簡單
: 使用我帳戶的權限去修改我訂單狀態
: 牽涉到的不單單是民法 消保法了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三章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
第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旳,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
三條之規定或仿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
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資料參考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16&ctNode=2286
適不適法...
我不是律師 也不是念法律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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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92.27
1F:推 roura:簡單一句話:不是這樣用的~~ 04/04 13:54
2F:→ roura:(不過你可以拿它來質疑對方,看他們怎麻回答 :PP) 04/04 13:56
3F:推 alaka:要先確認Pxhome是否該法中規定的"非公務機關" 那有明文規定 04/06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