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CANCER (琉璃螃蟹)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心得] 有关PCHOME标错价事件
时间Tue Apr 4 13:53:27 2006
※ 引述《QCANCER (琉璃螃蟹)》之铭言:
: ※ 引述《DarkFog (人性....唉)》之铭言:
: : 唔.....算最新消息吗?
: : 相机的後续
: : px家 将消费者的定单都改成
: : 已申请退货
: : 而且是在毫无通知的状况下做单方面修改
: : 详情 黑特板很多人在骂~
: 他们居然可以用我的名义去申请订单取消
: 那就表示他们也可以用我的名义去下订单消费
: 这里有真相
: http://0rz.net/c11dr
: 这不是无通知这麽简单
: 使用我帐户的权限去修改我订单状态
: 牵涉到的不单单是民法 消保法了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三章非公务机关之资料处理
第十八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电脑处理,非有特定目旳,并符合左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为之:
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而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开之资料且无害於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於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条第七款第二目有关之法规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
第三十三条
意图营利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
三条之规定或仿第二十四条所发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损害於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四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十四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对於个人资料档案为非
法输出、干扰、变更、删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个人资料档案之正确,致生损害於他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资料参考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16&ctNode=2286
适不适法...
我不是律师 也不是念法律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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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92.27
1F:推 roura:简单一句话:不是这样用的~~ 04/04 13:54
2F:→ roura:(不过你可以拿它来质疑对方,看他们怎麻回答 :PP) 04/04 13:56
3F:推 alaka:要先确认Pxhome是否该法中规定的"非公务机关" 那有明文规定 04/06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