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ythm (暖暖冰淇淋)
看板consumer
標題[心得] 我的退錢記
時間Tue Feb 28 23:52:25 2006
感謝高手提供的方法和資料 一位高手跟我說的話 我覺得很好用:
買方賣方之間訂定的就是買賣契約,而買賣契約應依照民法之規定,
公司所定的規定必須不牴觸民法之強制規定,更何況你(一般消費者)也沒有看到該公司的
契約或內規,
該公司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原則,
契約不明時,應做有利於消費者的推定,
因為你是主張解除契約,而非主張換貨,退錢或換貨是由消費者決定,
不是由店家決定.
於是隔天我馬上回去準備和副店長理論
生性膽小的我還落人一起去, 想說壯大一下聲勢,
副店長看到我的第一句話是[隔了一天你還要來退錢?]
廢話, 我當然要退錢.
於是他和另外一個店員又開始凶巴巴的說:我們公司就規定不可以退錢啦!
我們也不是特種買賣,不可能退錢給你的啦!
於是我又更兇:是阿,你們又不是特種買賣,消保法的那些法條本來就跟你們沒關係,
你們這是一般買賣,民法規定一般買賣商品有瑕疵時,我本來就可以要求退錢!
(拿著我印出來的民法攤在他面前給他看)
結果副店長馬上改口說:好啦!你要退錢我就退你錢!
接著,當然要換我機車一下了!
我奧起來跟他們說:[那你昨天退我錢不就好了,跟我吵那麼久還害我多跑一趟,
我已經和消保官聯絡過了,他最近就會打電話給你們總公司喔!!]
副店長火大起來回我說:你找消保官也沒有用啦!!!!
最好是沒用,那你幹嘛退我錢?
就這樣,最後拿出民法,吵鬧的過程比我想像的快速得多,
前後不到三分鐘我就拿到錢離開那家店了(快跑以免在停車場被蓋布袋)
基本上這種店家就是欺善怕惡, 遇到糾紛時就是凶巴巴再加上一本畫紅線的消保法,
我相信他們也這樣打發掉不少消費者, 大多數的人怕麻煩都會和店家妥協.
我平常遇到陌生人就變狗熊, 今天算他倒楣講錯話激到我, 說什麼你可以打1950找消保官,
是阿, 這下我真的找出民法來再找個消保官給你, 看你怕不怕!
雖然這樣的購買經驗很糟糕, 害我又大老遠多跑一次新竹, 但是我學到了不少,
店家是會怕消保官的, 公司依法無據的規定也只能拿來嚇唬人,
至少我知道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我沒有這麼容易被坑!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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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在!樹在!我在!大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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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rhythm:感謝版主 補充一下消保官說要處理糾紛前記得 貨品要拍照 03/01 14:54
4F:→ rhythm:發票要影印 和賣方對話過程要記錄下來 03/01 14:55
5F:推 stripped:大推!!好有用阿~~~ 08/17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