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ina (走來走去)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討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時間Mon Feb 6 17:15:43 2006
※ 引述《mstory (m的故事)》之銘言:
: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跟據這條來看的話
: 廣告商不可以寫"僅供參考"這四個字吧
: 應該是違反了消保費了
: 是這樣子的嗎?
: 能煩請大大指點一下嗎?
: 謝謝大大
事實上廣告商在廣告上寫"僅供參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廣告為契約內容之ㄧ部份..也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如果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但事實上如果對所有廣告都僅是那麼嚴格..似乎又太苛刻
所以實務上一般都容許廣告商有[可容許之吹噓]..例如泡麵蓋子的圖
而這個[可容許之吹噓]如何判斷標準..就在於是否會使消費者陷於錯誤
雖然泡麵蓋子的廣告裡有大塊牛肉..但一般消費者買的時候都知道30元不可能有大塊牛肉
消費者既然知道那是廣告吹噓不是事實..自然無法請求賠償
那為何廣告上要寫"僅供參考"..我個人認為是提醒消費者不至於陷入錯誤
這樣廣告商就可以在訴訟上主張可容許之吹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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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164.60
1F:推 mstory:了解,法律果然是很深奧的東西 02/06 18:40
2F:→ mstory:謝謝大大的分享啊 02/06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