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新聞] 企管碩士刷卡紅利賺百萬 銀行、碩士互控
時間Wed Jan 11 22:24:49 2006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企管碩士刷卡紅利賺百萬 銀行、碩士互控
: 台東地院一位法官指出,法律未規定不能與親友有商業交易行為,也未規定賣出去的商
: 品不能再買回來,基於「私法自制、契約自由」的精神,這位碩士刷卡消費,轉售商品
: 給親友再買回,每筆消費均足額清償,未對這家銀行造成直接利益損害,且銀行也從中
: 收取手續費,看不出有意圖獲取不正利益或虛構不實交易。至於,她依雙方契約獲取紅
我覺得這位法官的理由很好笑
如果基於私法自治(制為誤寫)、契約自由,那詐欺行為大概就不成罪
因詐欺而簽下契約,那就撤銷就好,又何必論罪?
用民法觀點來解釋刑法,真是令人不敢苟同
客觀上,把商品反覆與特定人交易,可見其主觀意思便不是真的「買賣」
怎會看不出虛偽的主觀故意?
另一個重點是,對銀行是否有損害或有不正利益
由於銀行的重點在於真實交易以獲取點數,點數本身即是對於消費費用之折扣
以非真實交易詐取點數,怎能說不對銀行造成直接利益損害?
而商品在消費市場中價格有不同的變化
自己賣給親友,再以原價賣給自己,實際上跟自己賣給自己無異
此種自己操控價格,以獲取固定折扣
焉能說沒有不正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80.197
1F:推 DarkFog:這個在Law板有相關討論 可以去看看唷~~~ 01/12 01:08
2F:推 sggs:更何況Y小姐自己承認他賣給親友再買回是為了衝紅利點數 01/12 09:12
3F:→ sggs:要是中信拿剪報去打官司,誰贏誰輸還很難說(但我猜他不會告) 01/12 09:13
4F:推 breezybud:不過我記得親友是公開拍賣.所以有其他人標到. 01/13 15:27
5F:→ breezybud:並不是全部都再原價賣給Y小姐 01/13 15:27
6F:→ breezybud:我是覺得道德上有爭議.但若拍賣那部份沒有問題的話 01/13 15:27
7F:→ breezybud:Y小姐是照著中信的規則走.若中信規則訂不好.那也是中信 01/13 15:28
8F:→ breezybud:的問題. 就像有廠商標錯價. 仍應以標錯的價格售出 01/13 15:28
9F:推 foone:這是掩人耳目的手法,其實調通聯記錄就知道了 01/13 19:49
10F:→ foone: 中信訂規則是真實消費,而楊某某是「假消費」,且操控價格 01/13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