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糾紛] 請問離店一秒就不能換貨了嗎?
時間Sun Dec 4 23:35:12 2005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fullmoney (失血)》之銘言:
: : 根據你的問題..
: : 1.有,業者透過廣告.媒體...告示或其他方式明示規定者,其規定屬定型化契約之一部
: : 但有個前提是...必須要讓消費者知道有這麼一回事,這個條款才算成立
: 關於此點我的意見是:
: 如果該買賣是定型化契約,那此種「賣出概不退換」約定恐怕也違反消保法的意旨。
: 如果該買賣是一般買賣契約,則公告事項既非當事人所預見,當然不生效力。
: 總而言之,要求換貨應該是沒問題的。
: 我以前在台北良興買過東西,換貨都沒問題哩。
: : 5.結論,建議你填個申訴表過去吧,在新竹市直撥1950有消服中心可受理,
: : 或者上www.cpc.gov.tw填申訴表傳送至新竹市辦理
: 良興有總公司,可以先向總公司反映。
根據民法的規定
買賣交易成立並發生效力時
只要一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後
除了東西有瑕疵 可以解除契約、要求更換或請求因瑕疵所生的損害賠償外
並不能無故地要求退換貨 無故要求退換貨店家甚至可以要求妳賠償因此多支出的成本
只是一般這種成本很小(當然也有可能很大) 也不容易計算
所以比較好的店家願意花那個成本作口碑
就算今天他沒有說貨物既出概不退貨這類的字眼
他也沒有讓你退換貨的義務(除了東西有問題外)
當然 如果這個公司內部有可以退換貨的規定
那你當然可以依照她們內規而作
但如果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一件沒有問題的東西 交易過程也沒有問題
只是消費者弄錯了 這並不能構成換貨的理由
今天店家願意換 絕大部分是顧形象跟作口碑
抑或是內規 消費者並沒有這類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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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96.129
1F:推 legist:的確!! 消費者弄錯了 原則上 這並不能構成換貨的理由 12/05 00:45
2F:→ legist:除非店家有公告退換貨規定或是店家答應退換始可為之 12/05 00:45
3F:推 sggs:我也認為這邊是對的 12/05 08:19
4F:推 FlashGet:我也認為這邊是對的 12/05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