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纠纷] 请问离店一秒就不能换货了吗?
时间Sun Dec 4 23:35:12 2005
※ 引述《foone (请问甚麽)》之铭言:
: ※ 引述《fullmoney (失血)》之铭言:
: : 根据你的问题..
: : 1.有,业者透过广告.媒体...告示或其他方式明示规定者,其规定属定型化契约之一部
: : 但有个前提是...必须要让消费者知道有这麽一回事,这个条款才算成立
: 关於此点我的意见是:
: 如果该买卖是定型化契约,那此种「卖出概不退换」约定恐怕也违反消保法的意旨。
: 如果该买卖是一般买卖契约,则公告事项既非当事人所预见,当然不生效力。
: 总而言之,要求换货应该是没问题的。
: 我以前在台北良兴买过东西,换货都没问题哩。
: : 5.结论,建议你填个申诉表过去吧,在新竹市直拨1950有消服中心可受理,
: : 或者上www.cpc.gov.tw填申诉表传送至新竹市办理
: 良兴有总公司,可以先向总公司反映。
根据民法的规定
买卖交易成立并发生效力时
只要一旦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後
除了东西有瑕疵 可以解除契约、要求更换或请求因瑕疵所生的损害赔偿外
并不能无故地要求退换货 无故要求退换货店家甚至可以要求你赔偿因此多支出的成本
只是一般这种成本很小(当然也有可能很大) 也不容易计算
所以比较好的店家愿意花那个成本作口碑
就算今天他没有说货物既出概不退货这类的字眼
他也没有让你退换货的义务(除了东西有问题外)
当然 如果这个公司内部有可以退换货的规定
那你当然可以依照她们内规而作
但如果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一件没有问题的东西 交易过程也没有问题
只是消费者弄错了 这并不能构成换货的理由
今天店家愿意换 绝大部分是顾形象跟作口碑
抑或是内规 消费者并没有这类的权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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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96.129
1F:推 legist:的确!! 消费者弄错了 原则上 这并不能构成换货的理由 12/05 00:45
2F:→ legist:除非店家有公告退换货规定或是店家答应退换始可为之 12/05 00:45
3F:推 sggs:我也认为这边是对的 12/05 08:19
4F:推 FlashGet:我也认为这边是对的 12/05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