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糾紛] 請問沒跟房東簽約?
時間Wed Nov 23 08:29:39 2005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既然為不定期租約,可隨時解約
: 民法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 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不好意思,想請教上條...其期限未逾一年者,未以字據訂立之,是定期還是不定期?
: (不是踢館,是個人對法條解析能力尚不足....)
該條適用要件為「期限逾一年者」,而條文既然有「期限」字樣,
當然是指定期契約而言
本例並未逾一年,跟該條無關啊?怪?
定期抑或不定期,仍以當初約定為準
當事人可主張當初想要一直住下去,並一次給一個學期租金
所以「解」為不定期契約(反正沒有書面)
: 民法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重點在第二項後段,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從其習慣
雖然租金是一次給一學期,但一般承租房子均以月租計算
土地法之規範也常以月租為計算單位
所以當然可以主張一個月前通知即可,並須退回剩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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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0.84.112
※ 編輯: foone 來自: 210.60.84.112 (11/23 08:38)
1F:推 ivysky:謝謝指導~^^ 11/23 23:27
2F:推 foone:不敢,只是討論,但實際上房東可能很硬 11/24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