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請問關於手機門號~手機搭配門號之退租的後續
時間Fri Nov 18 21:30:04 2005
※ 引述《zozoo (就是這樣。我。)》之銘言:
: 今天去門市問了
: 小姐臉色不怎麼悅的說
: 打了契約就不能退 不然就違約了
: □本人已詳細審閱本契約書之各項條款,無需攜回審閱兩天,並同意遠傳在法令
: 規定之特定目的內,使用處理本人資料。
: □本契約書已經本人攜回審閱兩天完畢。並同意遠傳在法令規定之特定目的內,
: 使用處理本人基本資料。
: 以上兩格都沒有打勾,現在我的問題是
以上都沒有勾...嘿嘿~萬一沒退租成功,合約副本好好留著,
若是遠傳使用處理了你的基本資料,可能可以依個資法求償吧~
: 1.為何手機門號一經開通便完全不能退,這樣為什麼會符合消保規定?
: 有些地方的收訊特別爛的話,反應又不會立即改善,消費者難道不能選擇
: 退掉不滿意的電信門號嗎?
可以退門號,只是要付違約金.
原作的case是一個套裝產品,包含了實體商品(手機)及服務型的商品(通訊服務),
一般商品只要在實體商店購買,商品無瑕疵的情況下,也是無法退的.
至於通訊服務的門號,通訊商向電信主管申請配到的門號是怎麼樣?我不太清楚...
但一個開通後的門號若被退租了,需一段期間的等待期,通訊商即可將之再售出,
通訊商應是依此核定出此等待期的無法營利的損失,訂定違約金的吧!
可是套裝產品又更複雜了,通常通訊商和手機商有專案手機降價貼補配套,
所以違約金通常會更高....至於合不合理? 實在很難說~
: 2.客服跟我說,因為有很多客人大部份都不會仔細看條約內容,所以才讓我們
: 帶回來看兩天。既然如此,我帶回來仔細看了兩天,把月租規定看清楚了,
: 發現不適合但也完全無能為力,那何必還要有這一條規定?
所以在交易前就要先審視契約了,
無奈有些商品實在太誘人,所以難免讓消費者一時衝動就什麼都不管,立即簽約買下去了.
: 還是說,只要一簽約下去,管你任何理由,違約立刻付違約金?
然後發現合約非預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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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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