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ijee (baijee)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請問網拍上的影品商品有七天的退換期嗎?
時間Mon Nov 14 14:51:55 2005
※ 引述《evilmask (奕之華)》之銘言:
: : 所以你知道為啥賣方老神在在叫你去報警。
: : 因為他沒有違反刑法,警方不會受理。你只能自己向民事法庭提出自訴。
: : 若你真的提出自訴,成本大概是你損失的數十倍以上
: 這些損失沒辦法向賣方補償嗎?
: XD不然這種法對於一般買賣,很容易流於形式。
: : 所以對方等你去告。你不告就是他賺到。
: : 但不要真的告他,成本太高不划算。
不知道能不能提出損害賠償…
: : 這可能是你唯一能走的路:
: : 推 baijee:還有兩個地方:1.台灣區代理商 2.未在海關完稅擅自販售
: 第一點的部分,台灣區代理商有權利干涉水貨的販售?
: 這點不懂,因為就我所認知的情形,沒有一家代理商喜歡其他人做平行輸入的
: 當然,也許反應有用,但這最多是代理商跟原廠反應
: 這其中利害關係,就不是很了解了。
: 好像第二點比較具威脅性。
: 雖然我也不知道其中利害關係Orz
對於一般產品無法可管(水貨最多就去海關報個稅就可合法進口販售;電器產品只要
做磁檢通過就合法了),但是對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事物,代理商則可以要求損害賠
償。
著作權法8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如果確定台灣有代理業者受委託在台灣發行的話,那麼這位賣家很顯然的直接違反著
作權法第81條第四款,如果代理商真的要追溯起來是可以打侵權官司的。
另外關於稅務方面,我已經不止一次在推文和回文(回文至信箱)中提醒原po請他打電
話給相關稅務機構查詢(必要時可能還需要打電話問海關),現在都設有免費的諮詢專
線,這方面我就不po出相關條文了(事實上也沒有時間去查詢,畢竟牽涉到國稅單位
以及海關單位,條文太多了XD),就請原po自己去詢問吧。國稅局不會因為你的一通
電話就去查你有沒有買這個東西(而且通常都是罰販賣(即散布)者,購買者不會被罰
到)。
: : 好好做做功課,不懂的去問baijee,確定法條對自己有利,
: : 就問賣方他是想被檢舉還是拿幾千塊把你的DVD買回去。
: : 若他不願和解想被檢舉,就如他所願。
: : 若對方願意跟你和解,就約個公開場合,各縣市調解委員會或是消保官面前
: : 先簽和解書,雙方對此次事件產生的言辭攻擊,願放棄刑民事一切全利
: : 再讓對方買回DVD。
: : 但我猜測對方接受和解的機會不高,好好研究法律,檢舉他吧!
: : -
: : 靠…打「全」利就會斷線…從記事本貼上一樣斷,這系統是怎樣
: XD顯然該換嘸蝦米輸入法了。
: : --
: : ◆ From: 61.222.197.226
: : → sggs:其實這件事跟消保官沒什麼關係 XD 11/14 08:57
: 正如你說的,不過,就我們消費者來說
: 也實在沒有第二條走可走吧。
: 從來沒打過民事自訴,如果有機會的話,而且又發生在我身上,應該就拼了Orz
: 但聽到成本很高,就拼不下去了。
: 有計算過,大約會花多少精力與金錢嗎?
我認為原po現在要拿回那490元是不可能了,所以我支援s大與e大的說法,好好的研
究相關法條,直接檢舉他就好了。而通常政府機關都採不報不辦的方式,如果你報了
他就一定會辦,而且會為檢舉人保密,你不用害怕會被他知道是你報的,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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