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ijee (baijee)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请问网拍上的影品商品有七天的退换期吗?
时间Mon Nov 14 14:51:55 2005
※ 引述《evilmask (奕之华)》之铭言:
: : 所以你知道为啥卖方老神在在叫你去报警。
: : 因为他没有违反刑法,警方不会受理。你只能自己向民事法庭提出自诉。
: : 若你真的提出自诉,成本大概是你损失的数十倍以上
: 这些损失没办法向卖方补偿吗?
: XD不然这种法对於一般买卖,很容易流於形式。
: : 所以对方等你去告。你不告就是他赚到。
: : 但不要真的告他,成本太高不划算。
不知道能不能提出损害赔偿…
: : 这可能是你唯一能走的路:
: : 推 baijee:还有两个地方:1.台湾区代理商 2.未在海关完税擅自贩售
: 第一点的部分,台湾区代理商有权利干涉水货的贩售?
: 这点不懂,因为就我所认知的情形,没有一家代理商喜欢其他人做平行输入的
: 当然,也许反应有用,但这最多是代理商跟原厂反应
: 这其中利害关系,就不是很了解了。
: 好像第二点比较具威胁性。
: 虽然我也不知道其中利害关系Orz
对於一般产品无法可管(水货最多就去海关报个税就可合法进口贩售;电器产品只要
做磁检通过就合法了),但是对於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事物,代理商则可以要求损害赔
偿。
着作权法8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一、以侵害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二、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三、输入未经着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四、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五、以侵害电脑程式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作为营业之使用者。
六、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如果确定台湾有代理业者受委托在台湾发行的话,那麽这位卖家很显然的直接违反着
作权法第81条第四款,如果代理商真的要追溯起来是可以打侵权官司的。
另外关於税务方面,我已经不止一次在推文和回文(回文至信箱)中提醒原po请他打电
话给相关税务机构查询(必要时可能还需要打电话问海关),现在都设有免费的谘询专
线,这方面我就不po出相关条文了(事实上也没有时间去查询,毕竟牵涉到国税单位
以及海关单位,条文太多了XD),就请原po自己去询问吧。国税局不会因为你的一通
电话就去查你有没有买这个东西(而且通常都是罚贩卖(即散布)者,购买者不会被罚
到)。
: : 好好做做功课,不懂的去问baijee,确定法条对自己有利,
: : 就问卖方他是想被检举还是拿几千块把你的DVD买回去。
: : 若他不愿和解想被检举,就如他所愿。
: : 若对方愿意跟你和解,就约个公开场合,各县市调解委员会或是消保官面前
: : 先签和解书,双方对此次事件产生的言辞攻击,愿放弃刑民事一切全利
: : 再让对方买回DVD。
: : 但我猜测对方接受和解的机会不高,好好研究法律,检举他吧!
: : -
: : 靠…打「全」利就会断线…从记事本贴上一样断,这系统是怎样
: XD显然该换呒虾米输入法了。
: : --
: : ◆ From: 61.222.197.226
: : → sggs:其实这件事跟消保官没什麽关系 XD 11/14 08:57
: 正如你说的,不过,就我们消费者来说
: 也实在没有第二条走可走吧。
: 从来没打过民事自诉,如果有机会的话,而且又发生在我身上,应该就拼了Orz
: 但听到成本很高,就拼不下去了。
: 有计算过,大约会花多少精力与金钱吗?
我认为原po现在要拿回那490元是不可能了,所以我支援s大与e大的说法,好好的研
究相关法条,直接检举他就好了。而通常政府机关都采不报不办的方式,如果你报了
他就一定会办,而且会为检举人保密,你不用害怕会被他知道是你报的,放心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4.7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