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廠商寄錯貨,寄回運費要我們負擔合理嗎?
時間Mon Nov 14 14:17:06 2005
※ 引述《FlashGet (快抓!)》之銘言:
標題~廠商寄錯貨,寄回運費要我們負擔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而且據法力爭,廠商絕對有責賠償,只是可能得大費周章....^^
不過查到法規:食品衛生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或許利用檢舉拿獎金,或許可以直接彌補消費者的損失,
並且讓廠商有所改善吧!
http://0rz.net/e50QD 連結為查得法條全文,以下為摘要:
第 8 條
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於下列物品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一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二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
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
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略)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
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19 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略)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
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
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只是還沒查到酌予獎勵的標準為何?
檢舉獎勵辦法也還在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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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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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8.26
1F:推 FlashGet:謝謝 ^O^!!! 我用這個跟廠商談談看 11/14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