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厂商寄错货,寄回运费要我们负担合理吗?
时间Mon Nov 14 14:17:06 2005
※ 引述《FlashGet (快抓!)》之铭言:
标题~厂商寄错货,寄回运费要我们负担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而且据法力争,厂商绝对有责赔偿,只是可能得大费周章....^^
不过查到法规:食品卫生管理法 (民国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或许利用检举拿奖金,或许可以直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并且让厂商有所改善吧!
http://0rz.net/e50QD 连结为查得法条全文,以下为摘要:
第 8 条
本法所称标示,系指於下列物品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一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
二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之本身或外表。
第 17 条
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着标示下列事
项於容器或包装之上:
一 品名。
二 内容物名称及重量、容量或数量;其为二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
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称。
(略)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着标示营养成分
及含量;其标示方式及内容,并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 19 条
对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洁剂所为之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
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略)
第 28 条
主管机关对於检举查获违反本法规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食品包装、食品用洗洁剂、标示、宣传、广告或食品业者,除应
对检举人身分资料严守秘密外,并得
酌予奖励。
前项检举奖励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只是还没查到酌予奖励的标准为何?
检举奖励办法也还在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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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请来tax板与消费者保护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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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8.26
1F:推 FlashGet:谢谢 ^O^!!! 我用这个跟厂商谈谈看 11/14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