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爬滿實驗室 ^^")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時間Mon Nov 7 10:42:29 2005
※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那我可以問個問題嗎?
: 消費者的權力要爭取,那義務呢?
: 既然商家的權利義務都要盡到!
: 那消費者是不是只要在期限內,然後商品
: 無瑕疵狀況下,達到所需求的商品...
: 商品拆了使用不喜歡或不合用.....
: 而店家也規定3天內可換貨,沒有說商品
: 正常狀況下不可換...........
: 各位大大的意思是如此嗎?
: 那我希望有人可身體力行去做一次,希望有
: 實際例子來看....
: 如果有的話請告訴我是哪一商家,我絕對在
: 台灣區內不論那個地方我都願意跑過去那個
: 商家買,不論要換幾次貨我都甘願,而消費
: 者所負擔換貨所衍生出的成本(郵資,交通費)
: 我可自行承擔.....
: 我知道有人會說你要這麼做是妳的事,沒有人
: 需要身體力行做你指定的事.......
: 拿出實務來吧!理論條文我都看的懂
消費者的義務,
我想本案就是一個例子,
店家規定「三日內退換貨」,
消費者就有退換貨的權利,
也有「三日內」檢視商品的義務。
同樣在商品瑕疵方面,
店家需對商品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同樣消費者也有檢視商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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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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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84.201
1F:推 kiiwan:我是不懂很多,只知道廠商有規定,只要在一定的日期之內, 11/07 13:28
2F:→ kiiwan:可以退貨,照基本來說就可以,不然就不要說三天可退換貨, 11/07 13:29
3F:→ kiiwan:不然以後又不知道有多少人被誤認為是"澳"客了! 11/07 13:30
4F:→ legist:樓上這個簡單易懂的說法也很有說服力 11/11 23:09
5F:噓 roam:噓上面的…使用權力是沒問題,但做人要互相的,別當奧客 11/26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