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爬满实验室 ^^")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讨论] 店员说我偷东西
时间Mon Nov 7 10:42:29 2005
※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铭言:
: 前文恕删!!
: 那我可以问个问题吗?
: 消费者的权力要争取,那义务呢?
: 既然商家的权利义务都要尽到!
: 那消费者是不是只要在期限内,然後商品
: 无瑕疵状况下,达到所需求的商品...
: 商品拆了使用不喜欢或不合用.....
: 而店家也规定3天内可换货,没有说商品
: 正常状况下不可换...........
: 各位大大的意思是如此吗?
: 那我希望有人可身体力行去做一次,希望有
: 实际例子来看....
: 如果有的话请告诉我是哪一商家,我绝对在
: 台湾区内不论那个地方我都愿意跑过去那个
: 商家买,不论要换几次货我都甘愿,而消费
: 者所负担换货所衍生出的成本(邮资,交通费)
: 我可自行承担.....
: 我知道有人会说你要这麽做是你的事,没有人
: 需要身体力行做你指定的事.......
: 拿出实务来吧!理论条文我都看的懂
消费者的义务,
我想本案就是一个例子,
店家规定「三日内退换货」,
消费者就有退换货的权利,
也有「三日内」检视商品的义务。
同样在商品瑕疵方面,
店家需对商品有瑕疵担保的责任,
同样消费者也有检视商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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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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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84.201
1F:推 kiiwan:我是不懂很多,只知道厂商有规定,只要在一定的日期之内, 11/07 13:28
2F:→ kiiwan:可以退货,照基本来说就可以,不然就不要说三天可退换货, 11/07 13:29
3F:→ kiiwan:不然以後又不知道有多少人被误认为是"澳"客了! 11/07 13:30
4F:→ legist:楼上这个简单易懂的说法也很有说服力 11/11 23:09
5F:嘘 roam:嘘上面的…使用权力是没问题,但做人要互相的,别当奥客 11/26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