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ilmask (奕之華)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時間Thu Oct 27 18:24:20 2005
※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那我可以問個問題嗎?
: 消費者的權力要爭取,那義務呢?
消費者的義務呀,嗯,我想應該是多付些錢。
不然廠商沒辦法做更好的服務。
當然,先決條件那不是爛廠商,說一套做一套。
: 既然商家的權利義務都要盡到!
: 那消費者是不是只要在期限內,然後商品
: 無瑕疵狀況下,達到所需求的商品...
: 商品拆了使用不喜歡或不合用.....
: 而店家也規定3天內可換貨,沒有說商品
: 正常狀況下不可換...........
: 各位大大的意思是如此嗎?
是的。
重點是,這是商家自己所開的條件,並非是消費者所開的條件。
消保法也沒規定正常品可以退換貨。
如果以原PO所提的:
「3天內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退貨」
就是可以如此,如果不能的話,那是商家的問題,並非是消費者的問題
如果商家做不到的話,就不要提出這種口號。
如果僅接受瑕疵品的退貨,那是不是應該要有個比較詳細的說明。
比如說前面加「瑕疵品」三個字。
如果僅能限一次,那就明寫出來。
舉個例子來說,有廠商宣稱硬碟保固三年,但事實上第二、三年要收費。
就已經引起抗議了,因為這與我們一般保固的認知不同。
最重要的是,廠商第二、三年要收費,都有寫在保證書以及網頁上。
也許廠商沒錯,至少有盡到說明的責任,但玩文字遊戲這點其實並不可取。
: 那我希望有人可身體力行去做一次,希望有
: 實際例子來看....
我自己是在基隆路與信義路交叉口的黃色鬼屋退過軟碟機
不過,倒不是我要拗他退,我只是問能不能換而已。
不過,我明明記得黃色鬼屋好像沒有無條件退貨的條款說ORZ。
嗯,我記得板上有人在百貨公司買東西
因為不喜歡而有退貨成功的例子。
: 如果有的話請告訴我是哪一商家,我絕對在
: 台灣區內不論那個地方我都願意跑過去那個
: 商家買,不論要換幾次貨我都甘願,而消費
: 者所負擔換貨所衍生出的成本(郵資,交通費)
: 我可自行承擔.....
那推文中的好市多已經有提了可以退換貨,你可以去試試了。
不過我印象中,會員卡要年費,你可以去辦了。
: 我知道有人會說你要這麼做是妳的事,沒有人
: 需要身體力行做你指定的事.......
: 拿出實務來吧!理論條文我都看的懂
其實不太懂你要表達的,
原PO是權益損失,就我們的觀點來看,是要維護他的權益。
你這篇給我的感覺是要找出好店家。
如果有這樣好的店家,我想就不會有類似原PO的人上來,
訴說他們權益遭受到損失的問題。
所謂的拿出實務,並不是要找出好店家,
而是能夠盡量爭取到權益。板友發生了問題,並且試著解決,然後在板上回報
而結果也幫助了其他的板友,這才是可貴的實務。
找好店家並非是這個板的重點,該去好店板一類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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