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ilmask (奕之华)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讨论] 店员说我偷东西
时间Thu Oct 27 18:24:20 2005
※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铭言:
: 前文恕删!!
: 那我可以问个问题吗?
: 消费者的权力要争取,那义务呢?
消费者的义务呀,嗯,我想应该是多付些钱。
不然厂商没办法做更好的服务。
当然,先决条件那不是烂厂商,说一套做一套。
: 既然商家的权利义务都要尽到!
: 那消费者是不是只要在期限内,然後商品
: 无瑕疵状况下,达到所需求的商品...
: 商品拆了使用不喜欢或不合用.....
: 而店家也规定3天内可换货,没有说商品
: 正常状况下不可换...........
: 各位大大的意思是如此吗?
是的。
重点是,这是商家自己所开的条件,并非是消费者所开的条件。
消保法也没规定正常品可以退换货。
如果以原PO所提的:
「3天内可凭发票与完整包装退货」
就是可以如此,如果不能的话,那是商家的问题,并非是消费者的问题
如果商家做不到的话,就不要提出这种口号。
如果仅接受瑕疵品的退货,那是不是应该要有个比较详细的说明。
比如说前面加「瑕疵品」三个字。
如果仅能限一次,那就明写出来。
举个例子来说,有厂商宣称硬碟保固三年,但事实上第二、三年要收费。
就已经引起抗议了,因为这与我们一般保固的认知不同。
最重要的是,厂商第二、三年要收费,都有写在保证书以及网页上。
也许厂商没错,至少有尽到说明的责任,但玩文字游戏这点其实并不可取。
: 那我希望有人可身体力行去做一次,希望有
: 实际例子来看....
我自己是在基隆路与信义路交叉口的黄色鬼屋退过软碟机
不过,倒不是我要拗他退,我只是问能不能换而已。
不过,我明明记得黄色鬼屋好像没有无条件退货的条款说ORZ。
嗯,我记得板上有人在百货公司买东西
因为不喜欢而有退货成功的例子。
: 如果有的话请告诉我是哪一商家,我绝对在
: 台湾区内不论那个地方我都愿意跑过去那个
: 商家买,不论要换几次货我都甘愿,而消费
: 者所负担换货所衍生出的成本(邮资,交通费)
: 我可自行承担.....
那推文中的好市多已经有提了可以退换货,你可以去试试了。
不过我印象中,会员卡要年费,你可以去办了。
: 我知道有人会说你要这麽做是你的事,没有人
: 需要身体力行做你指定的事.......
: 拿出实务来吧!理论条文我都看的懂
其实不太懂你要表达的,
原PO是权益损失,就我们的观点来看,是要维护他的权益。
你这篇给我的感觉是要找出好店家。
如果有这样好的店家,我想就不会有类似原PO的人上来,
诉说他们权益遭受到损失的问题。
所谓的拿出实务,并不是要找出好店家,
而是能够尽量争取到权益。板友发生了问题,并且试着解决,然後在板上回报
而结果也帮助了其他的板友,这才是可贵的实务。
找好店家并非是这个板的重点,该去好店板一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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