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ijee (baijee)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時間Wed Oct 26 02:01:00 2005
※ 引述《Karrie (小鳥兒快過來~)》之銘言:
: 呼...真是讓我大開眼界...
: 如果legist的說法可行的話
: 店內有100種滑鼠 50種不同品牌的筆電
: 我可以先買一隻最便宜的滑鼠 然後用一天後再換另一種...
: 我可以憑發票 補差價 用完100種滑鼠...
: 然後再說 這些滑鼠不適合我...然後我補差價換筆電
: 然後..先買最便宜那台 然後用幾天再換另一種...
: 以同樣的方式 我可以用50種筆電...
: 然後再說 筆電不適合我...我要換電漿電視...
: 這個例子好像有點極端 不過如果真的可以這樣換嗎?
如果店家有提出規定,在規定的範圍之內,符合條件的貨品本身
就應該要更換。因為他標示出此項規定同時,就應該考慮到這一
則條款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要擁有能夠承受這一項規定所造
成損失的能力。
而且由你所寫出來的例子,這些東西頂多重新包裝或是以瑕疪品
的方式退回原廠重新處理再回鍋上架,對賣方其實並沒有太大的
影響。其實這樣故意退貨,對消費者來說反而還比較吃力,光150
次的退貨往返交通成本,加上換貨手續時間的耗損,最後還有在
每次新換貨的電腦重新設定所花的精神來看,不一定比較划算。
而且最後,廠商還是賣了一台電漿電視給你。就這樣看,我覺得
反而是廠商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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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73.245
1F:推 legist:非常同意。消費者在換貨時亦有成本的付出。 10/26 22:29
2F:→ Dinafox:完整包裝退換貨是建立在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上..並不是如此濫 11/05 23:39
3F:→ Dinafox:濫用的.. 11/05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