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ijee (baijee)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讨论] 店员说我偷东西
时间Wed Oct 26 02:01:00 2005
※ 引述《Karrie (小鸟儿快过来~)》之铭言:
: 呼...真是让我大开眼界...
: 如果legist的说法可行的话
: 店内有100种滑鼠 50种不同品牌的笔电
: 我可以先买一只最便宜的滑鼠 然後用一天後再换另一种...
: 我可以凭发票 补差价 用完100种滑鼠...
: 然後再说 这些滑鼠不适合我...然後我补差价换笔电
: 然後..先买最便宜那台 然後用几天再换另一种...
: 以同样的方式 我可以用50种笔电...
: 然後再说 笔电不适合我...我要换电浆电视...
: 这个例子好像有点极端 不过如果真的可以这样换吗?
如果店家有提出规定,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符合条件的货品本身
就应该要更换。因为他标示出此项规定同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一
则条款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要拥有能够承受这一项规定所造
成损失的能力。
而且由你所写出来的例子,这些东西顶多重新包装或是以瑕疪品
的方式退回原厂重新处理再回锅上架,对卖方其实并没有太大的
影响。其实这样故意退货,对消费者来说反而还比较吃力,光150
次的退货往返交通成本,加上换货手续时间的耗损,最後还有在
每次新换货的电脑重新设定所花的精神来看,不一定比较划算。
而且最後,厂商还是卖了一台电浆电视给你。就这样看,我觉得
反而是厂商划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4.73.245
1F:推 legist:非常同意。消费者在换货时亦有成本的付出。 10/26 22:29
2F:→ Dinafox:完整包装退换货是建立在民法物之瑕疵担保上..并不是如此滥 11/05 23:39
3F:→ Dinafox:滥用的.. 11/05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