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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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店員說我偷東西
時間Wed Oct 26 00:49:15 2005
我已經好一陣子沒有PO文了,雖然忙得跟條狗沒兩樣,但我還是想回這篇
文,畢竟希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提供大家一個思考的空間。
※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銘言:
※ 引述《winolympic (偶爾吵吵架還挺不錯的)》之銘言:
: : 前天在一家電腦賣場買了個轉接頭, 回家發現不能用
: ~~~
: 請問有事先做好功課嗎?
: 不能用是指瑕疵還是損壞?
「事先做好功課」是否為消費者之義務,尚有疑義。下文有詳論。
: : 昨天拿轉接頭去換了個滑鼠, 回家發現不好用
: ~~~
: 老問題!同上
: : 今天就拿滑鼠去換空白光碟
: : 店員在幫我處理的時候說這是最後一次給你換
: : 下次不給你換了
: 店員給妳換第一次已經算是很好了!
: 不要老是說有換貨權,如果自己沒事
: 先做好功課卻來怪罪店員,我想這樣
: 只會被當作澳客
「換貨權」究竟是原PO自己創造出來的,還是該店家賦予原PO的權利,
我想很容易可以看出這是該店家賦予原PO的權利(從「該店包裝上寫明三天內
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退貨」此句即可看出)。
「會被當作奧客」跟「實際上是否的確為奧客」還必須區別。我認為原PO
實質上並不是奧客。在下面回覆
HotCandy的推文中我有詳述。
: 如每個人跟妳一樣不好用就拿去換,
: 那不是可以換N遍了
對,我個人認為可換N遍。理由在下面。
: : 我覺得這樣很不合理, 跟他說我有權換貨,
: : 更何況該店包裝上寫明3天內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退貨
: : 他的態度開始變的很不好, 說這樣他們都不用作生意了, 還說買錯東西是我不對
簡單的講,如果他們這樣就不用做生意了,又說買錯東西是原PO的不對,
那為何還要標榜「三天內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退貨」的規定呢?其中必有蹊蹺,
見下文有詳論。
: : 我就跟他吵了起來, 最後他竟然說有權不給我換
他沒權。
: : 真的就把東西放在桌上不幫我處理
: : 我覺得很煩, 也很生氣, 為了幾百塊的東西受這種鳥氣
: : 於是我把滑鼠丟到櫃台裏頭, 把發票留在桌上
: : 拿著光碟就走了
: : 那個店員追了出來, 硬把我拉回店裏
: : 說我偷東西, 還打電話報警
: : 我就待在店裏等警察來
: : 此時該店某個階層比較高的人趕來, 問明原委後,
: : 請我拿著光碟走, 然後我就離開了
此乃當然之理,因為根本就是該店員的不對,所以也只好請原PO拿光碟走
。如果原PO真的有觸犯竊盜或強盜等罪,大家想想,店家會這麼就放過他嗎?
: 一下恕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96.7.56
1F:→ r855098:補充:有一段寫說丟在桌上給店員,自行拿光碟走! 10/24 16:25
2F:→ r855098:這樣不是小偷是什麼? 10/24 16:26
我個人是這麼理解的:這不是小偷。用常理來講,「不告而取謂之偷」,他
以一個換貨的理由將光碟拿走尚難謂為「偷」。若他要求換貨是完全無道理且自
行取走光碟也不應叫做偷,而應叫做強盜。但我認為他要求換貨是有理由。
推
Karrie:怎麼辦 我頗認同你的看法... 10/24 17:11
3F:→ Karrie:不好用 不適合 感覺不好.....好像不適合拿來當換貨的理由 10/24 17:11
換貨是不需理由的,除非該店的規定是有瑕疵才能換。在假定原PO的描述
為真確的情況之下,「該店包裝上寫明三天內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退貨」,並無
法看出需要特定理由始可換貨,故應解為「可依任何理由換貨」。
推
weaponoops:這不能是退貨的理由 10/24 19:59
同上述回應。
推
sggs:我是傾向看該店規定,如該店有無條件換貨,店員就不能擺爛 10/24 21:01
4F:推 baijee:店方明明有可退貨規定,如果有退貨規定就不能耍賴。 10/25 01:28
我同意以上二位的說法。
→
r855098:退貨規定的範疇?包括不好用跟不能用消費者未事先未做功課 10/25 08:56
的確包括,如上述,可依任何理由退換貨,包含不好用/不能用/未事先做
功課等任何理由。
推
HotCandy:我也覺得會被認為是不懂電腦的奧客+笨女人 10/25 09:58
會不會被認為是奧客,跟是不是奧客,恐怕不能混為一談。我認為以在台灣
這種不良的消費環境下,原PO的確容易被認為是奧客,但在我的判斷之下,他
並不是奧客,奧的是店家。因為店家明明就明示了「三天內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
退貨」的規定,在「法律未禁止即為容許」的論理方法解釋,店家既未規定「不
得連續退換貨」的條款,即應解為店家應接受連續退換貨。今天店員對於原PO
連續換貨的事情加以阻止,即是「奧」的行為。是故原PO並非奧客,「奧」的
那個人,是店家。
推
cynt:台灣的消費者意識不彰,只要在期限內本來就是可以換的,不合 10/25 12:45
5F:→ cynt:用也是一樣的...店員態度實在太差 >< 10/25 12:47
同意。
→
r855098:看不出來哪裡差?消費者意識不彰,這麼說不合用是商家的錯 10/25 14:30
6F:→ r855098:那請你去買東西時都不要研究,跟商家在規定時間內頻頻換貨 10/25 14:34
7F:→ r855098:然後請你上來述說你可以換幾次?還有過程... 10/25 14:35
不合用不是任何人的錯,我們並不能期待每個顧客都是有事先做過功課/有
能力做功課(他甚至可能完全都不懂),今天店家並不是單單只是賣商品而已,
他賣的還有服務。如果今天大家對於同種商品都賣同一價格,人們就會以服務品
質來決定要到哪一家去購買,服務品質除了以無形的方式(如店員誠摯的態度)
來呈現之外,亦可以有形的方式,即例如可否退換貨/退換貨的方便程度,來展
現之,而商譽以口碑是店家最切望的,也是最難累積的,就是靠這服務品質所支
撐的。
今天店家可以明示告知顧客說「貨物既出,恕不退換」但給顧客的感覺是不
好的,所以為了商譽店家可以說「貨品有瑕疵可以X日內退換」,但這仍不夠,
因為如果那顧客是買錯了/買了不合用等等無數種理由的原因而想要退換時,店
家拒絕退換時,仍然顧客不會覺得服務好,所以又會將其再改為「貨物X日內可
憑發票及完整包裝退換」,這樣顧客無論是何種理由均得退貨,店家的商譽及口
碑在顧客心中就更加強化了。
現在原PO的這個案例就是,該店家明明說了「三天內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
退貨」且又無「退換僅限乙次」之規定,亦即理論上這是個服務品質應該是很好
的店家,誰知該店聲稱的服務品質與實際做出來的服務品質相差甚遠,黃牛已在
先了,又如何科責原PO為奧客呢?
再來,前面有帶到這段話:我們並不能期待每個顧客都是有事先做過功課/
有能力做功課(他甚至可能完全都不懂)。因為做功課並非顧客的義務,交易固
本於誠信而為之,今天店家也說了「三天內可憑發票與完整包裝退貨」的規定,
其中必有顧及消費者可能會因為沒做功課(或因為根本就不懂而無做功課的能力
)導致買錯或不好用等之情形,始有此「貼心」的,標榜高服務品質的規定,亦
即此規定亦隱含有「容許顧客可事先不做功課」的政策考量。故此店聲稱的服務
品質與實際上操作之服務品質落差過大,錯即不在顧客,而完全在於店家。
有人可能會質疑我主張的「做功課並非顧客的義務」理由何在。我很久以前
有回過一篇專門討論此論點的文章,但那文章在哪裡我自己也記不得了,總之也
只好重回一下了。理由在於,交易固本於誠信而為之,顧客如果沒有先做功課即
被視為奧客(這還不算嚴重),重則甚至會被黑很多錢,只因為顧客相信店家那
華而不實的介紹以及應為合理的售價,那麼該歸責的究為顧客抑或店家?此即不
辯之理。但是,又為何會有「貨比三家不吃虧」這句俗話,因為「無奸不成商」
,且連「童叟無欺」這種低道德標準的服務都可以變成成語而用以讚美店家了,
就知道大多的店家都是能把消費者剝幾層皮,就剝幾層皮的,所以如果消費者能
事先做好功課,就能預防被黑店剝皮的事情發生,也就是做功課這點實為自保的
最佳方法之一,但自保並非義務,因為消費者通常也會相信「人性本善」這句話
而忘了「無奸不成商」。當然上述的以求自保之「做功課」,與 r855098板友所
稱之以避免變成店家眼中奧客之「做功課」,二者或許本質並不相同,但就「了
解商品」這件事而且,這永遠也不會是義務,只不過如果了解需求的商品及其內
容即可避免上當受騙,亦可避免因買錯商品而要多次換貨對於交易雙方所造成的
麻煩。(但即使造成了店家的麻煩也是店家早預料到係其必須承擔的,因為此即
為欲求商譽口碑而訂定凸顯高服務品質的規定所產生之成本。)
但我還是要重申,如果店家膽敢聲稱自己服務品質是高的(如「三天內可憑
發票與完整包裝退貨」且無「退換僅限乙次」之規定),就不能主張顧客在規定
的期限內不斷換貨的這件事為無理取鬧的奧客,若此,該科責的是言行不一的店
家,而非依規定行事的消費者。所以我主張原PO毫無錯誤可言。
寫完了,好累。有任何意見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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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 ◢██ ◢█◢◤◢██ ◢◤◢◤◢█◢█◤ ◢██◤◢██
站起◢◤◢◤◢◤◢◤◢◤█◤◢◤ ◤◢◤◢◤◢◤█◤█◤◢◤ ◢◤◢◤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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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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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80.86
8F:推 netsc:這篇真的很好 讓我也受益良多 分析的很仔細 10/26 10:51
9F:噓 r855098:如不懂是不是可以請教店員?為何要等到買回去不適用在換呢 10/26 11:52
10F:推 clovershara:寫的真好.店員的介紹和實際用會有很大範圍的差異눠 10/26 12:39
11F:推 Karrie:法律未禁止即為容許...法律沒說不能殺人 即可以殺人... 10/26 13:52
12F:噓 r855098:請你看原文!針對原文發表~~原PO者並沒請教店員! 10/26 14:27
13F:→ r855098:現在只是針對原PO者的行為,不要一再地拿出假設例子! 10/26 14:28
14F:推 greenscat:那也不用噓吧?即使原PO行為你不認同,但店家的規定他並無 10/26 14:35
15F:→ greenscat:違背,不是嗎?今天是店家自己開出這樣的條件卻做不到啊! 10/26 14:36
16F:推 urga: 10/26 16:48
17F:推 evilmask:這篇還蠻經典的呀XD 10/26 16:49
18F:推 roura:先推一下。& 我觀察很久了,那個狗,它其實一點都不忙。 10/26 17:05
19F:推 jopy:法律沒說不能殺人..但是有說殺人要償命...你要殺當然可以 10/31 22:07
20F:推 nodistance:想推暴妳 11/02 14:07
21F:推 zephyry:有道理..我也覺得台灣消費者的意識不夠 11/04 02:20
22F:噓 Dinafox:請先搞懂消保法立意後再來說...買東西本來就是公平互惠... 11/05 23:08
23F:→ Dinafox:看你的回文只覺得是胡說八道... 11/05 23:09
24F:推 rafale1981:同意這篇的分析 能否退換貨本來就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 11/06 04:33
25F:→ rafale1981:意願 商家不訂任何限制條件 顯然想藉此服務招攬生意 11/06 04:43
26F:→ rafale1981:希望商家用點心將換貨條件逐項寫清楚 不要心存僥倖 11/06 04:51
27F:推 Jayferrari:我也同意這篇並沒有哪裡寫不好!!!!!!!!!!!!!! 11/13 23:10
28F:推 peopleparty:大推.... 11/15 01:48
29F:推 gsachong:推 ~ 06/08 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