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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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店员说我偷东西
时间Wed Oct 26 00:49:15 2005
我已经好一阵子没有PO文了,虽然忙得跟条狗没两样,但我还是想回这篇
文,毕竟希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大家一个思考的空间。
※ 引述《r855098 (阿炮)》之铭言:
※ 引述《winolympic (偶尔吵吵架还挺不错的)》之铭言:
: : 前天在一家电脑卖场买了个转接头, 回家发现不能用
: ~~~
: 请问有事先做好功课吗?
: 不能用是指瑕疵还是损坏?
「事先做好功课」是否为消费者之义务,尚有疑义。下文有详论。
: : 昨天拿转接头去换了个滑鼠, 回家发现不好用
: ~~~
: 老问题!同上
: : 今天就拿滑鼠去换空白光碟
: : 店员在帮我处理的时候说这是最後一次给你换
: : 下次不给你换了
: 店员给你换第一次已经算是很好了!
: 不要老是说有换货权,如果自己没事
: 先做好功课却来怪罪店员,我想这样
: 只会被当作澳客
「换货权」究竟是原PO自己创造出来的,还是该店家赋予原PO的权利,
我想很容易可以看出这是该店家赋予原PO的权利(从「该店包装上写明三天内
可凭发票与完整包装退货」此句即可看出)。
「会被当作奥客」跟「实际上是否的确为奥客」还必须区别。我认为原PO
实质上并不是奥客。在下面回覆
HotCandy的推文中我有详述。
: 如每个人跟你一样不好用就拿去换,
: 那不是可以换N遍了
对,我个人认为可换N遍。理由在下面。
: : 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理, 跟他说我有权换货,
: : 更何况该店包装上写明3天内可凭发票与完整包装退货
: : 他的态度开始变的很不好, 说这样他们都不用作生意了, 还说买错东西是我不对
简单的讲,如果他们这样就不用做生意了,又说买错东西是原PO的不对,
那为何还要标榜「三天内可凭发票与完整包装退货」的规定呢?其中必有蹊跷,
见下文有详论。
: : 我就跟他吵了起来, 最後他竟然说有权不给我换
他没权。
: : 真的就把东西放在桌上不帮我处理
: : 我觉得很烦, 也很生气, 为了几百块的东西受这种鸟气
: : 於是我把滑鼠丢到柜台里头, 把发票留在桌上
: : 拿着光碟就走了
: : 那个店员追了出来, 硬把我拉回店里
: : 说我偷东西, 还打电话报警
: : 我就待在店里等警察来
: : 此时该店某个阶层比较高的人赶来, 问明原委後,
: : 请我拿着光碟走, 然後我就离开了
此乃当然之理,因为根本就是该店员的不对,所以也只好请原PO拿光碟走
。如果原PO真的有触犯窃盗或强盗等罪,大家想想,店家会这麽就放过他吗?
: 一下恕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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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96.7.56
1F:→ r855098:补充:有一段写说丢在桌上给店员,自行拿光碟走! 10/24 16:25
2F:→ r855098:这样不是小偷是什麽? 10/24 16:26
我个人是这麽理解的:这不是小偷。用常理来讲,「不告而取谓之偷」,他
以一个换货的理由将光碟拿走尚难谓为「偷」。若他要求换货是完全无道理且自
行取走光碟也不应叫做偷,而应叫做强盗。但我认为他要求换货是有理由。
推
Karrie:怎麽办 我颇认同你的看法... 10/24 17:11
3F:→ Karrie:不好用 不适合 感觉不好.....好像不适合拿来当换货的理由 10/24 17:11
换货是不需理由的,除非该店的规定是有瑕疵才能换。在假定原PO的描述
为真确的情况之下,「该店包装上写明三天内可凭发票与完整包装退货」,并无
法看出需要特定理由始可换货,故应解为「可依任何理由换货」。
推
weaponoops:这不能是退货的理由 10/24 19:59
同上述回应。
推
sggs:我是倾向看该店规定,如该店有无条件换货,店员就不能摆烂 10/24 21:01
4F:推 baijee:店方明明有可退货规定,如果有退货规定就不能耍赖。 10/25 01:28
我同意以上二位的说法。
→
r855098:退货规定的范畴?包括不好用跟不能用消费者未事先未做功课 10/25 08:56
的确包括,如上述,可依任何理由退换货,包含不好用/不能用/未事先做
功课等任何理由。
推
HotCandy:我也觉得会被认为是不懂电脑的奥客+笨女人 10/25 09:58
会不会被认为是奥客,跟是不是奥客,恐怕不能混为一谈。我认为以在台湾
这种不良的消费环境下,原PO的确容易被认为是奥客,但在我的判断之下,他
并不是奥客,奥的是店家。因为店家明明就明示了「三天内可凭发票与完整包装
退货」的规定,在「法律未禁止即为容许」的论理方法解释,店家既未规定「不
得连续退换货」的条款,即应解为店家应接受连续退换货。今天店员对於原PO
连续换货的事情加以阻止,即是「奥」的行为。是故原PO并非奥客,「奥」的
那个人,是店家。
推
cynt:台湾的消费者意识不彰,只要在期限内本来就是可以换的,不合 10/25 12:45
5F:→ cynt:用也是一样的...店员态度实在太差 >< 10/25 12:47
同意。
→
r855098:看不出来哪里差?消费者意识不彰,这麽说不合用是商家的错 10/25 14:30
6F:→ r855098:那请你去买东西时都不要研究,跟商家在规定时间内频频换货 10/25 14:34
7F:→ r855098:然後请你上来述说你可以换几次?还有过程... 10/25 14:35
不合用不是任何人的错,我们并不能期待每个顾客都是有事先做过功课/有
能力做功课(他甚至可能完全都不懂),今天店家并不是单单只是卖商品而已,
他卖的还有服务。如果今天大家对於同种商品都卖同一价格,人们就会以服务品
质来决定要到哪一家去购买,服务品质除了以无形的方式(如店员诚挚的态度)
来呈现之外,亦可以有形的方式,即例如可否退换货/退换货的方便程度,来展
现之,而商誉以口碑是店家最切望的,也是最难累积的,就是靠这服务品质所支
撑的。
今天店家可以明示告知顾客说「货物既出,恕不退换」但给顾客的感觉是不
好的,所以为了商誉店家可以说「货品有瑕疵可以X日内退换」,但这仍不够,
因为如果那顾客是买错了/买了不合用等等无数种理由的原因而想要退换时,店
家拒绝退换时,仍然顾客不会觉得服务好,所以又会将其再改为「货物X日内可
凭发票及完整包装退换」,这样顾客无论是何种理由均得退货,店家的商誉及口
碑在顾客心中就更加强化了。
现在原PO的这个案例就是,该店家明明说了「三天内可凭发票与完整包装
退货」且又无「退换仅限乙次」之规定,亦即理论上这是个服务品质应该是很好
的店家,谁知该店声称的服务品质与实际做出来的服务品质相差甚远,黄牛已在
先了,又如何科责原PO为奥客呢?
再来,前面有带到这段话:我们并不能期待每个顾客都是有事先做过功课/
有能力做功课(他甚至可能完全都不懂)。因为做功课并非顾客的义务,交易固
本於诚信而为之,今天店家也说了「三天内可凭发票与完整包装退货」的规定,
其中必有顾及消费者可能会因为没做功课(或因为根本就不懂而无做功课的能力
)导致买错或不好用等之情形,始有此「贴心」的,标榜高服务品质的规定,亦
即此规定亦隐含有「容许顾客可事先不做功课」的政策考量。故此店声称的服务
品质与实际上操作之服务品质落差过大,错即不在顾客,而完全在於店家。
有人可能会质疑我主张的「做功课并非顾客的义务」理由何在。我很久以前
有回过一篇专门讨论此论点的文章,但那文章在哪里我自己也记不得了,总之也
只好重回一下了。理由在於,交易固本於诚信而为之,顾客如果没有先做功课即
被视为奥客(这还不算严重),重则甚至会被黑很多钱,只因为顾客相信店家那
华而不实的介绍以及应为合理的售价,那麽该归责的究为顾客抑或店家?此即不
辩之理。但是,又为何会有「货比三家不吃亏」这句俗话,因为「无奸不成商」
,且连「童叟无欺」这种低道德标准的服务都可以变成成语而用以赞美店家了,
就知道大多的店家都是能把消费者剥几层皮,就剥几层皮的,所以如果消费者能
事先做好功课,就能预防被黑店剥皮的事情发生,也就是做功课这点实为自保的
最佳方法之一,但自保并非义务,因为消费者通常也会相信「人性本善」这句话
而忘了「无奸不成商」。当然上述的以求自保之「做功课」,与 r855098板友所
称之以避免变成店家眼中奥客之「做功课」,二者或许本质并不相同,但就「了
解商品」这件事而且,这永远也不会是义务,只不过如果了解需求的商品及其内
容即可避免上当受骗,亦可避免因买错商品而要多次换货对於交易双方所造成的
麻烦。(但即使造成了店家的麻烦也是店家早预料到系其必须承担的,因为此即
为欲求商誉口碑而订定凸显高服务品质的规定所产生之成本。)
但我还是要重申,如果店家胆敢声称自己服务品质是高的(如「三天内可凭
发票与完整包装退货」且无「退换仅限乙次」之规定),就不能主张顾客在规定
的期限内不断换货的这件事为无理取闹的奥客,若此,该科责的是言行不一的店
家,而非依规定行事的消费者。所以我主张原PO毫无错误可言。
写完了,好累。有任何意见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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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80.86
8F:推 netsc:这篇真的很好 让我也受益良多 分析的很仔细 10/26 10:51
9F:嘘 r855098:如不懂是不是可以请教店员?为何要等到买回去不适用在换呢 10/26 11:52
10F:推 clovershara:写的真好.店员的介绍和实际用会有很大范围的差异눠 10/26 12:39
11F:推 Karrie:法律未禁止即为容许...法律没说不能杀人 即可以杀人... 10/26 13:52
12F:嘘 r855098:请你看原文!针对原文发表~~原PO者并没请教店员! 10/26 14:27
13F:→ r855098:现在只是针对原PO者的行为,不要一再地拿出假设例子! 10/26 14:28
14F:推 greenscat:那也不用嘘吧?即使原PO行为你不认同,但店家的规定他并无 10/26 14:35
15F:→ greenscat:违背,不是吗?今天是店家自己开出这样的条件却做不到啊! 10/26 14:36
16F:推 urga: 10/26 16:48
17F:推 evilmask:这篇还蛮经典的呀XD 10/26 16:49
18F:推 roura:先推一下。& 我观察很久了,那个狗,它其实一点都不忙。 10/26 17:05
19F:推 jopy:法律没说不能杀人..但是有说杀人要偿命...你要杀当然可以 10/31 22:07
20F:推 nodistance:想推暴你 11/02 14:07
21F:推 zephyry:有道理..我也觉得台湾消费者的意识不够 11/04 02:20
22F:嘘 Dinafox:请先搞懂消保法立意後再来说...买东西本来就是公平互惠... 11/05 23:08
23F:→ Dinafox:看你的回文只觉得是胡说八道... 11/05 23:09
24F:推 rafale1981:同意这篇的分析 能否退换货本来就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 11/06 04:33
25F:→ rafale1981:意愿 商家不订任何限制条件 显然想藉此服务招揽生意 11/06 04:43
26F:→ rafale1981:希望商家用点心将换货条件逐项写清楚 不要心存侥幸 11/06 04:51
27F:推 Jayferrari:我也同意这篇并没有哪里写不好!!!!!!!!!!!!!! 11/13 23:10
28F:推 peopleparty:大推.... 11/15 01:48
29F:推 gsachong:推 ~ 06/08 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