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scat (green)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討論] 定型化契約
時間Wed Oct 12 01:58:16 2005
我來自問自答了
今天又多找了一些資料,首先是這個,消保會網站內的定型化契約簡介
http://www.cpc.gov.tw/education/oot/3_01.doc
才四頁,有興趣的看一下XD
另一篇比較沒那麼官腔,也有些例子:
http://www.alum.ntu.edu.tw/read.php?num=25&sn=438
簡單來說,以定型化條款訂立的契約,就叫定型化契約
這和我本來想的不一樣,我以為消保會所提供的才算是^^"
其實,由業者單方面擬定
供不特定多數人訂約之用的契約也是定型化契約
同時,定型化契約不限於書面
放映、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這樣是不是等於只要你簽了合約
但合約內有不利消費者的條款,消費者也得接受?
沒那麼慘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
雖然這"特定行業",個人覺得實在很模糊
是在消保會裡看得到的定型化契約都是?還是另行公告?
但依據字面來解釋
只要業者之定型化契約
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抵觸部份無效
而目前消保會內看得到的定型化契約有那些?
我只能說琳瑯滿目啊!
像是小客車租賃、安親班、汽車買賣、瘦身美容...
連坐月子中心及洗衣都有@_@
但各類契約,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並不同
請各位挑一項自己較熟悉的糾紛或行業來看看
就會發現,許多業者的合約內容不利消費者
卻常是和此"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抵觸!
而再回到我其他二個問題
我還沒找到關於合約規格限制的詳細規定
只在定型化契約簡介裡的異常條款中看到這樣的說明:
所謂異常條款,一般常見之二種型態,其一為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如字體太小、印刷不清楚、張貼或公告於隱密處所等是;其二為消費者不能預見
之內容者,即其內容超過通常消費者的知識程度、社會經驗及其原來所瞭解的範
圍,致消費者受騙,或其內容極為突兀,非屬一般人預期之範圍。定型化契約條
款中之約款,明顯地異於尋常,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一般條款
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所以,只要書面的契約字體太小、非書面的公告不明顯
該條款就不構成契約內容吧
這點會讓我想到信用卡更改合約時所寄的內容
字體以我的認知算小,但這樣個人認知又如何認定?
還是希望能有更明確的規定啊(也可能是我沒找到)
而我的另一個問題是:若消費者根本沒簽合約?
我還是沒找到確定答案
只有定型化契約的說明:以放映、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但這些也常是爭議所在
業者硬是不承認或沒人證時就很麻煩
但我也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看到了案例(由新聞稿點入)
http://www.ftc.gov.tw/
94/05/05第二則內的美容糾紛,節錄一小段在此:
"xxx未於簽約前提供交易相對人充分審閱契約書條款之機會,及未於營業場所明顯
處,以書面公開展示專業證照,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而下面的說明就有提到該美容中心並未提供書面契約:P
是的,除了消保法外
還有公平交易法啊!
越查越發現
其實消費者面對業者,在許多案例上其實並非處於絕對弱勢!
只是消費者往往不清楚自己的權益在那
雖然依照這些規定及法規
消費者和業者角力不見得就會一帆風順
但卻多了很多且有相關案例的籌碼:P
而最後,附上我所查閱的相關網址: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
內有消保法及定型化契約等等相關訊息
2.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www.ftc.gov.tw/
內有公平交易法規,新聞稿內有許多案例值得參考
3.台大雙月刊
http://www.alum.ntu.edu.tw/read.php?num=25&sn=438
此篇文章關於定型化契約之說明,個人覺得還蠻好懂的^^"
以上
由於我不是學法律的,也許還有很多漏洞是我沒注意到的
或者可能有些錯誤訊息在(不過我也盡量去看有沒有案例支持我的想法了^^")
這還請高手們來訂正指教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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