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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銀行委外行銷 別想搞曖昧
時間Mon Sep 5 12:12:36 2005
銀行委外行銷 別想搞曖昧
■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你常被銀行委外的行銷人員疲勞轟炸嗎?看了密密麻麻的契約,還是搞不清楚自身的權益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通過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
性商品貸款業務行業警示」,限令國內金融機構在11月底,積極修正貸款、信用卡推廣業
務的委外行銷行為,在契約上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近幾年來銀行貸款及信用卡業務大量委外的結果,不少消費者並非直接與銀行打交道,而
是與特約商交易過程中,以建立買賣關係為主要目的。金融機構藉此行銷貸款業務,若消
費者未能仔細核閱金融機構的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或金融機構對於受委託機構未善盡
督導責任,未確實進行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核對程序,將使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
約而不自知,導致消費糾紛常常發生。
公平會表示,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節省業務及人事成本,將貸款、信用卡推廣等業務委託他
人處理,這些受託機構與特約商(如機車、電腦、電器、家具、運動器材、美容、旅遊等
消費性商品業者)合作,利用消費者與特約商從事商品交易時,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契約
或貸款申請書,達到推廣貸款業務目的。
公平會這次訂定「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行業警示」,規定金融機構委外
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時,所提供的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應充分揭露貸款本質,例
如,標題應表明「消費性貸款契約」或「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文字,不宜使用「分期付款
契約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或「申請表」等用詞,避免消費者誤認為申請商品價款分
期付款。
此外,金融機構在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的正面,宜以較大或粗體字等顯著方式,揭露金
融機構名稱及違約效果等重要交易資訊。金融機構委外行銷消費性商品貸款業務時,所提
供的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宜與其他文件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商品認購書等分列,
以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2005/09/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STOCK/STO8/2880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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