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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银行委外行销 别想搞暧昧
时间Mon Sep 5 12:12:36 2005
银行委外行销 别想搞暧昧
■ 记者李娟萍/台北报导
你常被银行委外的行销人员疲劳轰炸吗?看了密密麻麻的契约,还是搞不清楚自身的权益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日前通过订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於金融机构委外行销消费
性商品贷款业务行业警示」,限令国内金融机构在11月底,积极修正贷款、信用卡推广业
务的委外行销行为,在契约上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资讯,以免违反公平交易法。
近几年来银行贷款及信用卡业务大量委外的结果,不少消费者并非直接与银行打交道,而
是与特约商交易过程中,以建立买卖关系为主要目的。金融机构藉此行销贷款业务,若消
费者未能仔细核阅金融机构的贷款契约或贷款申请书,或金融机构对於受委托机构未善尽
督导责任,未确实进行客户身分及亲笔签名核对程序,将使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契
约而不自知,导致消费纠纷常常发生。
公平会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省业务及人事成本,将贷款、信用卡推广等业务委托他
人处理,这些受托机构与特约商(如机车、电脑、电器、家具、运动器材、美容、旅游等
消费性商品业者)合作,利用消费者与特约商从事商品交易时,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契约
或贷款申请书,达到推广贷款业务目的。
公平会这次订定「金融机构委外行销消费性商品贷款业务行业警示」,规定金融机构委外
行销消费性商品贷款业务时,所提供的贷款契约或贷款申请书,应充分揭露贷款本质,例
如,标题应表明「消费性贷款契约」或「消费性贷款申请书」文字,不宜使用「分期付款
契约书」、「分期付款申请书」或「申请表」等用词,避免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品价款分
期付款。
此外,金融机构在贷款契约或贷款申请书的正面,宜以较大或粗体字等显着方式,揭露金
融机构名称及违约效果等重要交易资讯。金融机构委外行销消费性商品贷款业务时,所提
供的贷款契约或贷款申请书,宜与其他文件如分期付款买卖契约书、商品认购书等分列,
以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2005/09/05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STOCK/STO8/2880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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