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屬)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討論] 沒轉帳東西卻寄來了
時間Thu Sep 1 01:22:59 2005
: 原po的情況無關,但是寫出來給大家當成參考。
: 我記得以前有一陣子家裡每年聖誕節前都會收到一個類似殘障之友的協會寄來很
: 多賀卡(十多張),然後請我們留下自己喜歡的,利用裡面的匯款單匯款後,再把
: 不要的寄回。裡面都是一些殘障朋友的畫作或者是手工的賀卡。
: 剛開始,我都會象徵性的挑幾張後,乖乖的匯錢和把剩下的卡寄回去。但是過了
: 一兩年,發現他寄到我家的卡片變多了…而且卡片的品質變得粗糙,同時我也慢
: 慢成年,感覺到這種販賣方式很像強迫推銷(把東西寄到你家,你礙於情面多少都
: 會買一些吧),而且裡面的價錢都不合理的貴(最普通的卡片外面賣一張5元但是他
: 們卻賣到20元,差別只在於印刷的是殘障者畫作或者是卡通人物)。
: 所以慢慢的,我就不買卡片了,但是乖乖的寄回去。他們反而變本加厲…從本來一
: 年寄一次,後來一年兩、三次。最後竟演變到逢年過節就寄一次(當時還沒實施週
: 休二日,可放假的節日很多,只要遇放假節日前就會收到)。受不了疲勞轟炸的我
: 就花了長途電話費打到他們位於台北的總部,告訴他我不會再買他們的卡片。請他
: 們刪除我的資料。打過大概兩、三次吧,他們還是不肯刪除我的資料,後來我就鐵
: 了心。收到卡片就不寄回…直接丟回收桶。沒想到這麼做,他們寄了兩次就不再寄
: 給我了XD
版友PO文中的情形
即是消保法中特種買賣的一種-「現物要約」
簡單來說
就是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
而直接寄送貨品給消費者的特種買賣關係
消保法的內容是在第20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
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
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因此消費者處理方式即按照特種買賣
於貨到七日內以書面要求解約退貨
並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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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訴--->
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
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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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54.177
1F:推 ivysky:[要物現約]應改為[現物要約]...^^ 61.230.82.10 09/01
2F:推 nottem:呵呵~嚴重疏忽了>.<~感謝指正.... 61.223.55.60 09/01
※ 編輯: nottem 來自: 61.223.55.60 (09/01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