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tem (黑黑屬)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問題] 加州健身房害我們心力交瘁
時間Thu Sep 1 00:41:58 2005
※ 引述《nickyaa (怎麼那麼嗨)》之銘言:
: 我學姐在8/16加入了加州健身房忠孝復興店
: 她本來要轉給我使用 但是我沒有時間 所以她打算退掉
: 她昨天打電話給她的sale說要退
: 那個sale始終堅持著
: "都已經白紙黑字簽下了,過了七天就是不能退"
契約沒有不能解約的道理~
但遭扣部分違約金是一定的
消費者在簽約之前一定要三思.....
: 態度也不好 還掛我學姐電話 他叫johnny
: 然後就叫我們自己去找客服
: 但客服卻說:
: "我們是用「商品」來賣這個協議,「不是」定型化契約
就消保法的立場來說
我認為並沒有這樣的差別....
: 我們跟最高的消費者保護長官來確定這是「可行」的"
請向消保官求證對方的說法...
另外消保官沒有最高這種稱呼
只是依照消保法賦予權責
: 所以她就擺明說:你去寄存證信函啊
我也同意那就寄吧~
因為就算寄了對方也可能不理
還是依照申訴程序來申訴吧~
: 後來我幫她看了看板上的文章
: 我歸納出她所簽的約是"定型化契約"
: 內容為 2年制的會員 共30000元
: 用遠東國際商銀的12期分期付款 每期2500元
: 但是 比照之前文章 Anti-ramp板 8316[台北市] 加州健身房驚魂記
: 我們的內容根本跟她一模一樣
: 但他是用「定型化契約」
: 我學姐比較衰,是用「會員協議書」
有關定型化契約的意義
前面已有熱心版友提供
在此不再贅述...
但所謂「會員協議書」在買賣關係上即是契約內容
就應該按照公平原則來約定
: 更鑽法律漏洞了
: 而且我們先試著打電話聯絡消保官
: 但是無奈颱風放假
: 找不到人可以幫我們解答
: 剛剛找了網站上的條約
: 有一條寫著
: "第七條 解約退費
: 甲方得於繳納入會費後 日(不得低於十五日)內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入會費。
: 如於契約簽訂前,已給予甲方十五日以上之服務及設備試用期間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重點是:這個契約是用「商品」來賣,用「會員協議書」,加洲他們更站得住腳
: Anti-ramp板 文章8316[台北市] 加州健身房驚魂記 她的事件過了三個月以後
: 加洲反而更加奸巧
: 那位之前倍受其害的小姐
: 不是就是想要我們這些鄉民們不要上當
: 但是我們這些大大和鄉民們怎麼會敵得過加洲的狡獪呢
: 這根本是借屍還魂嗎
: 用另一種型式來欺騙大眾
: 欺負大家不是讀法津系的
: 我學姐氣到說我繳錢沒有關系,但大家一定不要讓他們消遙法外了
: 我是認為他們就是要錢 所以我堅持說怎樣到最後就是不要繳錢
: 現在上板來問各位板友 該怎麼解約退出會員才好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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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訴--->
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
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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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ottem 來自: 61.223.54.177 (09/01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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