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cales (伯倫希爾)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糾紛] 有關補習班退費的問題
時間Thu Aug 25 23:59:18 2005
※ 引述《roura (pp)》之銘言:
: ※ 引述《hercales (伯倫希爾)》之銘言:
: 個人是覺得
: 要指責別人之前,最少也要看清楚看懂人家在說什麼,
: 至於自己的意見正確與否,則見仁見智~
: 我的文章並沒有跳過消保法,
你的文章從一開始就直接指名以債全權法來行之了
是實上是有消保法可以用
在此之前現市教育局的補習教育管理規範才是第一優先
很報歉你並未提出我所提出的那些法令
直接的認定補習班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更以債權來解釋
你的解釋更無法套用在該項案例上
: 事實上,
: 我的建議是可適用消保法關於定型化約款的規定,
: 業者自己片面的文字,可能無效,
: 294的引用,則是用來推測業者可能的說詞~~
: 對了~~別忘了確實引出哪些條文是有關的,
: 只稱某某法有規定,我們老師說這種答案他會不給分。
引用錯誤一樣是沒有分數的啊
: ---
: 閣下對於債權的解釋獨樹一格,值得佩服,
: 小的該去多唸點書再來。
我想說的是,你自己沒有去看清楚契約所指的是什麼
直接以契約便代表著債權的觀來論述
廣義的契約裡債權指是其中一項
而現實的案例中應以縣市補習教育的管理規範為第一優先
你真的該去多唸點書了,不是什麼都用債權就可以的
在特別法都還沒有考慮到就直接引用普通法
我想你應該去多唸點書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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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透銘:
「碼不在多,六個就贏。
簽不用早,有誠則靈。
斯是夢境,唯吾不醒。
牌支算得準,一次六顆星。
頭彩一中後,北銀抱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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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3.103.153
1F:推 legist:我覺得爭論可休矣~ 但兩位為消費者的精神我支持~ 218.175.21.12 08/26
2F:推 ivysky:推~推~為消費者的精神我支持+支持~ 61.230.77.104 08/26
3F:推 roura:我是說自己要回去唸書沒錯呀,你在說啥? 210.65.186.253 08/26
4F:→ roura:其它的我不再回應,雞同鴨講白費力氣。 210.65.186.253 08/26
5F:→ roura:而且板主已經跳出來了 XD 210.65.186.253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