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cales (伯倫希爾)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新聞] 購書概不退貨 消基會:約定無效 (中央 …
時間Thu Aug 25 23:10:06 2005
※ 引述《ncusnoopy (snoopy)》之銘言:
: ※ 引述《ncusnoopy (snoopy)》之銘言:
: 消基會的見解並沒有太大的問題,這邊先說明一下一般人不太正確的見解,
: 包括版主的置底文,也有不太正確的地方,這牽涉到邏輯推論的問題,也是一般人
: 常有的迷思。
: 首先,我先舉個例子,假設當初匈奴國王單于跟蘇武這樣說「公羊生小羊,你可以
: 回國」(當然,真實的歷史不是這樣說,意境也不同,這邊純粹是舉例而已),那
: 蘇武就想說「公羊生小羊,我可以回國,可是公羊不可能生小羊,所以我不能回國」
: 這樣的推論對嗎?當然不對,沒錯,匈奴國王是說「公羊生小羊,你可以回國」,
: 可是匈奴國王可沒說「公羊不生小羊,你就不可以回國」。因為「若 P 則 Q」,可
: 不能就推導等價於「非 P 則 非 Q」啊。就像學校教官說「抽煙就記過」,可沒說
: 「不抽煙就不記過」,因為可能沒有抽煙,但是有打架,所以還是會記過。
: 上面舉例的目的是要說明一件事情,雖然消保法規定了特種買賣(訪問、郵購等)
: 可有七天猶豫期,但可沒有說除了這兩種購物型態之外就可以「沒有猶豫期」,任由
: 商家決定要不要讓你換。一切的買賣行為、契約應當以消保法第二節第 11 , 12 條
: 為主,「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
: 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
: 平: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
: 顯相矛盾者。」
請注意一點的就是,消基會不是政府機構
他說的話並沒有公權力可以幫他背書
再則法律的解釋權是在法官手上,而非消基會
消基會發出這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及作法也不是第一次了
他始終忘記他只是民間機構,這一點,他沒有公權力,這是最重要的
用這種論調來誤導消費者真是糟糕
上次的蜂蜜抽查也是一樣,把所有的市售蜂蜜拿來檢驗
然後就說那間是參水或合成的,但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業者有沒有欺騙消費者
這才是消基會該努力的目標,而非是在媒體前作秀,展現他們的存在而已
: 雖然在書店買書,不是訪問買賣,也不是郵購,但這次消基會對於「退換書」的見解
: 在於:消費者買書的時後可能「因為看了封面上的簡介說明介紹,發現書本內容沒有
: 簡介來得的好」,或者可能因為「買回來,閱讀時覺得眼睛不舒服(因字體過小、
: 紙張反光或過白)」,或者是因為「閱讀時,感覺寫的內容與書價不成正比」。基於
: 這些理由,消費者是可以要求退換書的,因此消基會才會提出這樣的報告。
: 消基會該份測試報告全文,請參考: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522
: 不要覺得消費者的權利好像很大,那是因為消費者雖是大眾,但卻是弱勢的一群,
: 「消保法」正是時代進步,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產物,比起先進國家,我們國家對消費
: 者權益的維護仍有進步的空間,而消費者對自己應有權益的認知亦尚有不足之處。
: 共勉之。
先說明一件事情好了,若是書籍有漏印或其他損及消費者的權利時
商家不給換書,這才是對消費者不利的行為
若你買回去一本書,看完了才說我不喜歡這本書
要換別本,那書店大概要關起來了
此外個人因素的理由拿來當作退貨的藉口這種理由沒有客觀性
更沒有說服力,因為沒有人強迫你買,是你出於自願去買這本書的
何況有很多書並沒有包裝起來,你可以去翻翻看
這樣還要以個人理由來要求退貨,名不正也言不順
此外消保法是保護消費者的法,而非是讓消費者咨意妄為的法
自由過了頭可謂是亂
目前台灣的消保法是不太足,許多規定也都不是很清楚
但是不是什麼事情都要學外國才是對的
依據各國的風俗民情不同而應有所調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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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限的幻想空間裡
我與現實世界脫節
徘徊在虛與實之間
找尋著另一個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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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rcales 來自: 163.13.103.153 (08/25 23:16)
1F:推 legist:我同意這篇文章 218.167.183.85 08/26
2F:推 higeo:這篇應該推爆~~你把我想說的全說了~~讚啦 220.137.32.59 08/26
3F:推 nottem:我也推....但我仍然要肯定消基會成立的價值 61.223.54.177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