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cales (伯伦希尔)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新闻] 购书概不退货 消基会:约定无效 (中央 …
时间Thu Aug 25 23:10:06 2005
※ 引述《ncusnoopy (snoopy)》之铭言:
: ※ 引述《ncusnoopy (snoopy)》之铭言:
: 消基会的见解并没有太大的问题,这边先说明一下一般人不太正确的见解,
: 包括版主的置底文,也有不太正确的地方,这牵涉到逻辑推论的问题,也是一般人
: 常有的迷思。
: 首先,我先举个例子,假设当初匈奴国王单于跟苏武这样说「公羊生小羊,你可以
: 回国」(当然,真实的历史不是这样说,意境也不同,这边纯粹是举例而已),那
: 苏武就想说「公羊生小羊,我可以回国,可是公羊不可能生小羊,所以我不能回国」
: 这样的推论对吗?当然不对,没错,匈奴国王是说「公羊生小羊,你可以回国」,
: 可是匈奴国王可没说「公羊不生小羊,你就不可以回国」。因为「若 P 则 Q」,可
: 不能就推导等价於「非 P 则 非 Q」啊。就像学校教官说「抽烟就记过」,可没说
: 「不抽烟就不记过」,因为可能没有抽烟,但是有打架,所以还是会记过。
: 上面举例的目的是要说明一件事情,虽然消保法规定了特种买卖(访问、邮购等)
: 可有七天犹豫期,但可没有说除了这两种购物型态之外就可以「没有犹豫期」,任由
: 商家决定要不要让你换。一切的买卖行为、契约应当以消保法第二节第 11 , 12 条
: 为主,「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定型化契约
: 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消费者之解释。」「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
: 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
: 平:一 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二 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
: 显相矛盾者。」
请注意一点的就是,消基会不是政府机构
他说的话并没有公权力可以帮他背书
再则法律的解释权是在法官手上,而非消基会
消基会发出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及作法也不是第一次了
他始终忘记他只是民间机构,这一点,他没有公权力,这是最重要的
用这种论调来误导消费者真是糟糕
上次的蜂蜜抽查也是一样,把所有的市售蜂蜜拿来检验
然後就说那间是参水或合成的,但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业者有没有欺骗消费者
这才是消基会该努力的目标,而非是在媒体前作秀,展现他们的存在而已
: 虽然在书店买书,不是访问买卖,也不是邮购,但这次消基会对於「退换书」的见解
: 在於:消费者买书的时後可能「因为看了封面上的简介说明介绍,发现书本内容没有
: 简介来得的好」,或者可能因为「买回来,阅读时觉得眼睛不舒服(因字体过小、
: 纸张反光或过白)」,或者是因为「阅读时,感觉写的内容与书价不成正比」。基於
: 这些理由,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换书的,因此消基会才会提出这样的报告。
: 消基会该份测试报告全文,请参考: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522
: 不要觉得消费者的权利好像很大,那是因为消费者虽是大众,但却是弱势的一群,
: 「消保法」正是时代进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产物,比起先进国家,我们国家对消费
: 者权益的维护仍有进步的空间,而消费者对自己应有权益的认知亦尚有不足之处。
: 共勉之。
先说明一件事情好了,若是书籍有漏印或其他损及消费者的权利时
商家不给换书,这才是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为
若你买回去一本书,看完了才说我不喜欢这本书
要换别本,那书店大概要关起来了
此外个人因素的理由拿来当作退货的藉口这种理由没有客观性
更没有说服力,因为没有人强迫你买,是你出於自愿去买这本书的
何况有很多书并没有包装起来,你可以去翻翻看
这样还要以个人理由来要求退货,名不正也言不顺
此外消保法是保护消费者的法,而非是让消费者咨意妄为的法
自由过了头可谓是乱
目前台湾的消保法是不太足,许多规定也都不是很清楚
但是不是什麽事情都要学外国才是对的
依据各国的风俗民情不同而应有所调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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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限的幻想空间里
我与现实世界脱节
徘徊在虚与实之间
找寻着另一个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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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13.103.153
※ 编辑: hercales 来自: 163.13.103.153 (08/25 23:16)
1F:推 legist:我同意这篇文章 218.167.183.85 08/26
2F:推 higeo:这篇应该推爆~~你把我想说的全说了~~赞啦 220.137.32.59 08/26
3F:推 nottem:我也推....但我仍然要肯定消基会成立的价值 61.223.54.177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