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pp)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新聞] 購書概不退貨 消基會:約定無效 (中央 …
時間Thu Aug 25 22:56:05 2005
※ 引述《ncusnoopy (snoopy)》之銘言:
: 消基會的見解並沒有太大的問題,這邊先說明一下一般人不太正確的見解,
: 包括版主的置底文,也有不太正確的地方,這牽涉到邏輯推論的問題,也是一般人
: 常有的迷思。
(羊咩咩的舉例,恕刪)
: 上面舉例的目的是要說明一件事情,雖然消保法規定了特種買賣(訪問、郵購等)
: 可有七天猶豫期,但可沒有說除了這兩種購物型態之外就可以「沒有猶豫期」,任由
: 商家決定要不要讓你換。一切的買賣行為、契約應當以消保法第二節第 11 , 12 條
: 為主,「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
: 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
: 平: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
: 顯相矛盾者。」
: 雖然在書店買書,不是訪問買賣,也不是郵購,但這次消基會對於「退換書」的見解
: 在於:消費者買書的時後可能「因為看了封面上的簡介說明介紹,發現書本內容沒有
: 簡介來得的好」,或者可能因為「買回來,閱讀時覺得眼睛不舒服(因字體過小、
: 紙張反光或過白)」,或者是因為「閱讀時,感覺寫的內容與書價不成正比」。基於
: 這些理由,消費者是可以要求退換書的,因此消基會才會提出這樣的報告。
: 消基會該份測試報告全文,請參考: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522
: 不要覺得消費者的權利好像很大,那是因為消費者雖是大眾,但卻是弱勢的一群,
: 「消保法」正是時代進步,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產物,比起先進國家,我們國家對消費
: 者權益的維護仍有進步的空間,而消費者對自己應有權益的認知亦尚有不足之處。
: 共勉之。
我支持消基會的精神和大部分作為,不過就事論事,
倘若有問題的話,沒辦法因為它是公益單位就閉一隻眼略過。
我有去看了你文章裡消基會網址所列新聞稿內容,
是否因為是新聞稿,無法一窺全貌,(我指的是問卷調查結果),只有少許結論。
由此來評判是否完全正確,資料有點不太足夠,
只就可能的疑問提出來。
新聞稿內表示,問卷中設計了九個向書店退貨的理由,
然後接下來就是誰誰最有利消費者,哪家的規定最不利..............
不過看了它的九個理由,分別是:
(1)缺頁;(2)破損;(3)髒污;(4)錯別字很多;
(5)買回來,閱讀時覺得眼睛不舒服(因字體過小、紙張反光或過白);
(6)買錯(幫親友購買、送禮用);
(7)因為看了封面上的簡介說明介紹,發現書本內容沒有簡介來得的好;
(8)閱讀時,感覺寫的內容與書價不成正比;
(9)買工具書(例如英漢字典,選字不敷需求、翻譯的不好)。
這九個選項,有些明顯是書有瑕疵,有些則不是(牽涉到很主觀的判斷標準),
我認為消基會至少還要再說說哪些業者是:
連有瑕疵都不給換/退/另外收費、或者只針對非產品瑕疵部分不給換/退/另外收費。
新聞稿自己其實就有提到關於瑕疵退換的規定,
或許我們可以用更高標準去保護消費者,說,除了有瑕疵之外,消費者愛怎換就怎換。
有些百貨公司可以退換的條件遠優於消保法,
不過那是業者自己願意的,
在現行制度下,提高對消費者的保障,某程度削弱或侵害到業者的權益,
這種動作,除了業者自願、契約約定之外,至少要有法律依據才行。
法律沒規定的,不管公羊生不生小羊,
消基會自己的解釋,於法不符者,即不算數。
消保法是沒說特種買賣之外不必有猶豫期間沒錯,
但是法律是這樣解釋的嗎?
或許該回到最基本的民法買賣規定去看,
看看原本對於買賣這種銀貨兩訖的事實,做了什麼明文,
如何條件下可由何人發動退/換/減價/其他賠償....
然後再來看看消保法排除了哪些規定。
這樣適用出來的結果才不會令人有疑慮。
不反對現行制度對於消費者的保護還可更周延一點,
也不反對消基會像這種的呼籲及宣示,
但我們如果是先理性的討論出現行法制有何不足,再以其他方式補強,
或許比民粹式的、混成一團的呼喊效果更好。
---
不曉得我可不可以用吃過覺得不好吃為由,請茹X葵退我錢。(希望可以)
對了,本文的標題,倒是正確無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22.16
※ 編輯: roura 來自: 218.161.22.16 (08/25 23:09)
1F:→ hercales:推一下這篇,不過新聞標題太聳動了點 163.13.103.153 08/25
2F:推 nottem:我也推... 61.223.54.177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