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pp)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新闻] 购书概不退货 消基会:约定无效 (中央 …
时间Thu Aug 25 22:56:05 2005
※ 引述《ncusnoopy (snoopy)》之铭言:
: 消基会的见解并没有太大的问题,这边先说明一下一般人不太正确的见解,
: 包括版主的置底文,也有不太正确的地方,这牵涉到逻辑推论的问题,也是一般人
: 常有的迷思。
(羊咩咩的举例,恕删)
: 上面举例的目的是要说明一件事情,虽然消保法规定了特种买卖(访问、邮购等)
: 可有七天犹豫期,但可没有说除了这两种购物型态之外就可以「没有犹豫期」,任由
: 商家决定要不要让你换。一切的买卖行为、契约应当以消保法第二节第 11 , 12 条
: 为主,「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定型化契约
: 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消费者之解释。」「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
: 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
: 平:一 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二 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
: 显相矛盾者。」
: 虽然在书店买书,不是访问买卖,也不是邮购,但这次消基会对於「退换书」的见解
: 在於:消费者买书的时後可能「因为看了封面上的简介说明介绍,发现书本内容没有
: 简介来得的好」,或者可能因为「买回来,阅读时觉得眼睛不舒服(因字体过小、
: 纸张反光或过白)」,或者是因为「阅读时,感觉写的内容与书价不成正比」。基於
: 这些理由,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换书的,因此消基会才会提出这样的报告。
: 消基会该份测试报告全文,请参考: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522
: 不要觉得消费者的权利好像很大,那是因为消费者虽是大众,但却是弱势的一群,
: 「消保法」正是时代进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产物,比起先进国家,我们国家对消费
: 者权益的维护仍有进步的空间,而消费者对自己应有权益的认知亦尚有不足之处。
: 共勉之。
我支持消基会的精神和大部分作为,不过就事论事,
倘若有问题的话,没办法因为它是公益单位就闭一只眼略过。
我有去看了你文章里消基会网址所列新闻稿内容,
是否因为是新闻稿,无法一窥全貌,(我指的是问卷调查结果),只有少许结论。
由此来评判是否完全正确,资料有点不太足够,
只就可能的疑问提出来。
新闻稿内表示,问卷中设计了九个向书店退货的理由,
然後接下来就是谁谁最有利消费者,哪家的规定最不利..............
不过看了它的九个理由,分别是:
(1)缺页;(2)破损;(3)脏污;(4)错别字很多;
(5)买回来,阅读时觉得眼睛不舒服(因字体过小、纸张反光或过白);
(6)买错(帮亲友购买、送礼用);
(7)因为看了封面上的简介说明介绍,发现书本内容没有简介来得的好;
(8)阅读时,感觉写的内容与书价不成正比;
(9)买工具书(例如英汉字典,选字不敷需求、翻译的不好)。
这九个选项,有些明显是书有瑕疵,有些则不是(牵涉到很主观的判断标准),
我认为消基会至少还要再说说哪些业者是:
连有瑕疵都不给换/退/另外收费、或者只针对非产品瑕疵部分不给换/退/另外收费。
新闻稿自己其实就有提到关於瑕疵退换的规定,
或许我们可以用更高标准去保护消费者,说,除了有瑕疵之外,消费者爱怎换就怎换。
有些百货公司可以退换的条件远优於消保法,
不过那是业者自己愿意的,
在现行制度下,提高对消费者的保障,某程度削弱或侵害到业者的权益,
这种动作,除了业者自愿、契约约定之外,至少要有法律依据才行。
法律没规定的,不管公羊生不生小羊,
消基会自己的解释,於法不符者,即不算数。
消保法是没说特种买卖之外不必有犹豫期间没错,
但是法律是这样解释的吗?
或许该回到最基本的民法买卖规定去看,
看看原本对於买卖这种银货两讫的事实,做了什麽明文,
如何条件下可由何人发动退/换/减价/其他赔偿....
然後再来看看消保法排除了哪些规定。
这样适用出来的结果才不会令人有疑虑。
不反对现行制度对於消费者的保护还可更周延一点,
也不反对消基会像这种的呼吁及宣示,
但我们如果是先理性的讨论出现行法制有何不足,再以其他方式补强,
或许比民粹式的、混成一团的呼喊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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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晓得我可不可以用吃过觉得不好吃为由,请茹X葵退我钱。(希望可以)
对了,本文的标题,倒是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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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22.16
※ 编辑: roura 来自: 218.161.22.16 (08/25 23:09)
1F:→ hercales:推一下这篇,不过新闻标题太耸动了点 163.13.103.153 08/25
2F:推 nottem:我也推... 61.223.54.177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