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pp)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糾紛] 有關補習班退費的問題
時間Thu Aug 25 00:15:58 2005
※ 引述《olinyo (一閃一閃亮晶晶)》之銘言:
(略刪)
: 誰知對方說除非你來取消.........
: 而且說轉讓還要在開課前 好幾個星期 只能轉三分之一的價錢給其他人
: 我的問題是 當初並沒有很詳細的思考而報名
: 現在 我不想補了 我也不要補習班退費
: 我可以免費送給其他人嗎...............
: 本來是有想要以20~25%的價錢轉讓 但是後來想想 算了
: 因為這張學生證是用到明年四月 而且還有正課到十月
: 加上可以旁聽等....................我當初繳三萬四
: 難道我無法去補習 對方就意思就是 你不能來 啥都不能做 只能當錢送給她們
: 我真的沒辦法送給別人嗎?
很多補習班的上課證上頭都有這種條款,
不過其效力堪疑。我先說自己的看法,拋磚引玉:
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
訂定契約、繳了補習費,你對補習班算是享有債權,
現在是否可把它讓與給別人,要看看你符合哪種情形。
補習班最有可能拿來反駁你的就是第二款,(依當事人之特約...)
不過因為該約款在本例是定型化約款,
所以依消保法的規定,有無效的可能。
對於該法條的結論我先不下,只提供你方向,
並建議你找大人去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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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其他大人提供實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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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8.16
1F:推 hercales:這不是債權喔,只是一般的契約而已,引用條文錯 163.13.103.153 08/25
2F:→ hercales:誤是不好的 163.13.103.153 08/25
3F:推 roura:喔喔 那請問是什麼契約? 210.65.186.253 08/25
4F:→ roura:別忘了也引一下法條(正確的那條) 210.65.186.253 08/25